1凡是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的人員,必須熟悉該物品的危險性質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并經防火、防爆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2所有易燃易爆的物品的裝運,必須按包裝皮上標出的注意事項進行裝卸,不得倒置或堆積過高,嚴禁碰撞或敲擊。
3開啟包裝時,嚴禁使用碰擊產生的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倉庫內啟封。
4裝運過程中,嚴禁烈日曝曬和雨淋。
5裝卸現場和運輸車輛,必須備用足夠的滅火器和水源,并設有醒日的“嚴禁吸煙”、“嚴禁煙火”標志牌。
6運輸易燃易爆的罐車都必須有接地設施,車輛要有“防火”標志和滅火器材,并不得高速行駛。
7罐充裝易燃易爆物品時不得超過總容量的85%,桶內頂部要留有50一100mm的空間。
8罐蓋和罐口之間要有橡膠或其它軟木。防止撞擊產生火花。
9凡帶有 0.1Mpa壓力以上的易燃易爆的罐都必須按國家頒布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取得容器合格證方可使用。
10 裝車或卸車管線都必須有良好的防靜電設施。
11運輸車輛進入易燃易爆裝置區域及其它防火區域,必須帶好防火帽,當可燃氣瓶泄漏到地面并揮發較大時,機動車禁止啟動。
12 易燃易爆物品裝卸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出“安全防火須知”并張貼在出入口和裝卸區醒目的地方。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裝置區的各項安全規定。外單位裝卸人員進入裝卸區也必須遵守裝卸區各項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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