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貫徹國家和電力部門相關規程制度,保證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第3條 本規定適用于安全事故調查,但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除外。
第4條 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5條 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6條 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工程項目部或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現場。
第7條 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7.1立即將所發生安全事故情況,報告上級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7.2 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8條 安全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8.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8.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8.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8.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5事故報告單位。
第9條 公司安委會得知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的工作。
第10條 公司安委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安全事故現場勘查工作。
第11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
第12條 重大安全事故,應在24小時內及時上報上級安檢部門。
第13條 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13.2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14條 事故調查安全查組的職責如下:
14.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14.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14.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14.4提出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4.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14.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15條 調查組代表公司,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16條 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17條 安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報送安委會主任。經主任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18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安委會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1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18..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18.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18.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全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1對調查工作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9.2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或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20條 安全事故的處理,由公司安委會負責;安委會認為應當由上級處理的特大事故,應及時上報上級。
第21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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