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 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 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 使用管理
第1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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