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公司各單位應采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條 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干部接受局組織的培訓每年不少于32小時。公司領導和專職安全干部必須具備與公司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重點抓好市場化用工和班組長輪訓,基層員工每年集中輪訓時間不得少于48小時。
第三條 培訓部門堅持對新入廠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和轉崗工人的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第四條 施工項目部要加強對臨時雇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并記錄備案。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并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六條 各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前,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七條 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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