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施工現場的風險控制,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項目經理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工程現場場地平整,道路暢通,便于運輸、施工作業及緊急情況下應急逃生;施工現場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擺放;現場設備、工具、材料擺放符合設計和安全要求。
第四條、施工作業坑按要求進行開挖,作業坑周邊清理出寬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設置不少于兩個,作好通道臺階,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設備,設施和其他物品。作業坑旁平整出設備擺放區和操作區。必要時作業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設施。
第五條、施工場地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流動施工現場設指示牌。
第六條、開工前按照場地布置圖在作業帶以外規劃界定安全停車區,人員進入作業帶必須按規定佩帶勞動保護用品,非作業人員、車輛嚴禁在作業帶內滯留,待命施工車輛停在預定地點。
第七條、施工現場按設計要求設置、配備消防器材,實行“三定”管理,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條、各類氣瓶現場存放要距離明火10m以上,挪動時不能碰撞。氧氣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九條、對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質,要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措施計劃,預先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進行必要的演練。
第十條、在施工中要根據施工外界條件采取遮陽防曬、防雨措施,隨時進行氣體濃度的監測。
第十一條、有毒介質作業場所應設置黃色警示線,在明顯位置帖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說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密閉空間作業和有毒介質作業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
第十三條 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防護勞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員正確使用。
第十四條、 現場設置專職安全監督和安全員,進行巡回檢查。
第十五條、夜間施工場地要設置足夠的照明,作業帶以內使用的照明燈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條、在靠近道路作業時,要在路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提醒行人和車輛注意過往安全,天黑要設置信號燈、配備值班人員,防止人員或車倆誤入作業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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