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粉塵防護系指各類粉塵、肺組織的檢查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防塵口罩的要求及使用、除塵設備設施的要求、使用及維護,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
2、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負責制定粉塵防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3、單位應在粉塵作業場所設置監測點。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的要求,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在作業場所粉塵濃度可能發生改變時,應及時監測變化情況。
4、檢測結果應以書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關職工。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合適有效的防塵口罩。
5、凡接觸粉塵的職工應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第23號令)的檢查項目及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避免職業禁忌者從事接觸粉塵作業。
6、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粉塵作業的工程控制,粉塵控制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的規定。超過限值的作業場所,應當積極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粉塵控制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粉塵控制效果。
7、應對職工進行粉塵防護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1)粉塵對健康的危害;
(2)健康體檢的目的和程序;
(3)粉塵實際檢測結果及粉塵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類型防塵口罩的優缺點和如何選用、佩戴、保管和更換過濾芯等。
8、應建立健全粉塵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粉塵崗位基本情況;
(2)作業場所粉塵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粉塵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4)控制粉塵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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