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煤礦建集團汽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汽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煤礦建集團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汽車交通事故是指集團車輛駕駛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車輛損壞的事故。
第四條車輛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努力學習技術,提高駕駛水平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各單位車隊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貫徹落實汽車交通安全質量標準。
第六條各處級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汽車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備案。
第二章交通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七條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者和財產,保護現場(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門報案,同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報送《汽車交通傷亡事故快報》(見附表)到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八條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情況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勘查、了解和收集情況,協助公安交管部門妥善處理善后工作。
第九條發生交通事故由當地公安交管部門調查處理,集團安監局根據公安交管部門的處理意見以及給集團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參照《中煤礦山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煤礦建安人財【2009】61號)文件有關規定,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責任者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四種。
第三章安全行車獎罰規定
第十一條嚴禁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嚴禁各級領導違章指揮。違者視情節輕重按集團公司嚴重“三違”規定罰款500~5000元。
第十二條處級單位發生交通死亡負同等及以上責任事故,集團公司對單位每次罰款2~10萬元;發生交通死亡負次要責任事故,對單位每次罰款1~2萬元;發生交通重、輕傷責任事故,對單位每次罰款1~2萬元;發生交通責任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的,對單位每次罰款1~2萬元;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交通責任事故,對單位每次罰款0.5~1萬元;
第十三條發生交通事故對駕駛員的經濟處罰,依據公安交管部門責任認定書,負全部責任的罰款10%(按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基數,以下相同);負主要責任的罰款7%;負同等責任罰款5%;負次要責任的罰款3%。罰金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的交通責任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肇事駕駛員,除按交管部門和集團公司的處罰外,還應調離駕駛崗位。
第十五條車輛駕駛員月度出車在20天以上,服務周到、愛護車輛并遵章守紀安全行車無事故的,月度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車隊月度發生交通責任事故,對車隊正副隊長、直管車隊部室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分別給予適當罰款;月度未發生交通責任事故,對車隊正副隊長、直管車隊部室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月度分別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七條車隊和駕駛員安全行車狀況由本單位安監部門月度考核,季度報集團安監局審批兌現。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罰款由集團安監局開據罰款單。單位罰款由被罰單位在三個月內直接匯入集團財務部,個人罰款由安監局負責收繳上交集團財務部。該項罰款納入安全專項基金,專款專用。
第四章汽車交通安全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
1、組織結構健全,車輛安全設施齊全;
2、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定期開展安全活動;
3、各種報表齊全,填寫清晰,按時上報;
4、圖牌版上墻懸掛有序,管理規范;
5、年度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總結;
6、建立、健全車輛修理和事故檔案;
9、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及時并有記錄;
10、定期開展安全技術培訓,認真貫徹執行安全法律、法規;
11、經常對職工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安全獎罰及時兌現。
第二十條車輛管理
1、堅持正常的車輛維修保養。
2、車輛完好率達90%以上。
3、車輛使用率達70%以上。
4、車輛待修率在5%以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集團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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