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家安監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中煤礦山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各單位施工的煤礦、非煤礦山、隧道和地鐵等地下工程項目,均適用于本規定。
第二條:施工項目部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
第三條:施工項目部要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嚴格考核。帶班下井制度要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的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
第四條: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要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
第五條:項目部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要在項目部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條: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每月要報所屬工程處(公司)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條: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時,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八條: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領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第九條:帶班領導升井后,要及時到生產調度室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有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第十條: 工程處(公司)每月要對所屬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和
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是否制訂項目部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
劃及工作計劃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三)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十一條:工程處(公司)安監部門每月3日前將上月領導帶班下井專項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安監局以不定期形式,隨機抽查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和工程處(公司)對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三條:地下工程施工項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或當事人處1萬元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未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未建立帶班領導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未按照規定公示的;
(四)帶班領導未按規定填寫下井交接班記錄簿的。
第十四條:項目部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對該項目部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項目部領導處1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稱項目部領導,是指上級聘任(任命)的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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