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消除重大安全隱患,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無規程措施或未按規程措施組織施工的。
2、安全設施不全或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組織或強令職工施工的。
3、違反集團安全指令強行組織施工的。
4、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崗位作業的。
5、安排未通過崗前培訓及未通過規程措施貫徹學習并考試合格的職工上崗作業的。
6、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毆打恐嚇的。
7、因措施貫徹不力、執行落實不到位而造成重大質量及非人身事故的。
8、作業時個人防護不到位(如:保險帶未按規定佩帶生根、習慣性不按規定穿戴安全帽、手套、工作服、勞保鞋等)造成人身事故的。
9、酗酒后上班或作業的。
10、禁止范圍內擅自無措施燒焊、使用明火、或私自拆卸礦燈、攜帶煙火、吸煙的。
11、垂直交叉作業未按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
12、重點防火部位、設施,未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13、爆破、起重、吊裝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14、未按停送電制度規定停送電作業、私自接電、帶電檢修、帶電移動電器設備的。
15、提升系統未按規定檢測、試驗就投入使用的。
16、機電設備不按規定安裝保護裝置或將保護裝置甩掉不用或發現保護裝置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17、電氣設備失爆、設備帶病運轉或使用報廢淘汰、“三無”設備器材的。
18、隨意拆除、挪動、損壞安全防護裝置的。
19、嚴重違章放炮(如:放明炮、糊炮、不執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等,不按規定設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違章處理瞎炮、殘炮)的。
20、放炮后未按規定敲幫問頂、找掉危巖浮砰、空頂作業或擅自修改支護參數(錨桿、錨索、藥卷等)的。
21、無風或微風作業、瓦斯(有害氣體)超限作業、隱瞞瓦斯超限、有突出預兆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擅自高定監控報警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的。
22、不按規定安裝或人為造成“三專兩閉鎖”失效,破壞風門、瓦斯傳感器、“一通三防”主要設施的。
23、檢測人員、安監員脫崗,空班漏檢、弄虛作假、虛報檢查數據,一風吹排放瓦斯的。
24、工作失職造成火工品遺失或私藏、私存、偷盜火工品的。
25、斜井提升,不按規定安設、使用保險裝置,不安設聲光行車信號,違反斜井“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的。
26、違章搭乘運輸設備(扒車、蹬鉤頭、坐皮帶機、坐鏈板機)的。
27、主提升、立井懸吊提升作業無監護的。
28、重要施工設備、站房,特種設備及壓力管路系統未經檢驗合格投入使用的。
29、在帶壓的管路、設備、容器等設施上處理焊縫、敲打或拆除法蘭盤及閥門的。
30、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殘液氣體未處理的設備、容器、管路等設施進行維修的。
對觸及以上三十種嚴重“三違”行為之一的主要責任者或直接責任者,未造成人身事故的,給予500一5000元罰款;造成人身事故的,給子解除勞動合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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