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外來工程單位(施工隊)、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有序,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來工程單位是指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質的工程施工隊伍。
第三條 臨時用工是指通過發包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批準,計劃外招用的各類短期用工和外來工程單位臨時招聘的人員。
第四條 外來工程單位、臨時性用工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發包單位和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依法進行的安全檢查,外來工程單位要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施工作業安全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外來工程單位安全管理
第五條 發包方職責
(一)負責對外來工程單位的資質審查和考察評估,建立資質檔案等。
(二)對符合條件準予錄用的隊伍,必須與外來工程單位的法人簽訂工程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開工前,發包方對工程外包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進行廠規、廠紀及安全管理法規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并如實告之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周圍環境及安全防護措施。
(四)負責對外來工程單位安全措施、施工方案的審查,安全技術服務和協調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防護措施,糾正違章作業,確保施工安全、有序。
(六)因工程外包單位的申請,提供、租賃必要的機械設備和防護用品及用具;嚴禁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 外來工程單位職責
(一)外來工程單位必須是有合法資質的法人單位,組織機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二)外來工程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并向發包單位負責,服從發包方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
(三)外來工程單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
(四)外來工程單位承接的工程項目,必須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方案,并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根據發包方的要求,組織安全學習,開展安全活動,做到每次活動有記錄。
(五)外來工程單位必須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嚴禁無證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六)外來工程單位必須有足夠數量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生產必需的防護用品,性能可靠的機械設備。
(七)外來工程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第七條 外來工程單位在施工前向發包單位提交以下安全施工資質證明
(一)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復印件(審批后復印件留存)。
(三)承擔工程或出租場地、設備經濟合同書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復印件。
(五)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參加繳納工傷保險證明材料。
(七)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及安全操作證(正本)復印件。
(八)生產條件及近三年安全施工紀錄。
第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根據合同協議要求具體負責施工進度、質量、安全,嚴格履行其“四控兩管一協調”的監理職責。
第三章 臨時用工安全管理
第九條 發包單位對聘用的臨時用工必須進行上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和上崗前的安全檢查,辦理工傷保險,做好上崗前、在崗期間、復崗時的健康檢查及日常安全生產教育與考試。
第十條 發包單位聘用的臨時用工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不超過50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三)具有小學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章 雙方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發包方應與外來工程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建立較長期的合作關系,以形成固定的勞務關系。
第十二條 外來工程單位不得將工程轉包給第三方,否則發包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
第十三條 發包單位、外來工程單位、臨時用工發生傷亡事故,按有關規定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中的條款各負其責。
第十四條 外來工程單位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外來工程單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調查處理,落實傷者工傷待遇;發生死亡事故時,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發包單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接受當地政府事故調查組進行的事故調查處理。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十五條 外來工程單位的安全管理納入集團公司對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各發包單位向外來工程單位按照合同價款的5%收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并制定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按照發生傷亡事故的性質、情節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外來工程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
第十七條 外來工程單位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而造成重大傷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十八條 發包單位對外來工程單位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其冒險作業,發生事故造成傷害的,其責任由發包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由于管理不力而造成傷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二十條 各發包單位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對外來工程單位及臨時用工的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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