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預防因高處作業造成的傷害事故,根據西南兵工局《關于加強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范圍內有高處作業的單位。重慶嘉陵、成都興光公司、成都奧晶公司等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范圍及劃分
第三條 高處作業是指凡在距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
第四條 高處作業的劃分依據
1、一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
2、二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
3、三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
4、四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第三章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第五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腳手架、吊架、靠梯、跳板、安全帶、安全帽等。高處作業時不準穿拖鞋、硬底鞋,應穿軟底鞋。
2、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及工具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做到安全可靠。
3、對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及安全操作規程教育。
4、從事有毒有害區交叉作業、雙層作業等高處作業應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定。
5、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要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內,嚴禁向下拋物。
6、在靠近電源線路的作業施工前,應先與動力部門聯系停電,確認停電后,方可進行作業。
7、作業人員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年老體弱、過度疲勞、酒后、女工懷孕、高血壓、心臟病、癲癇、嚴重近視及其它不適合高處作業的病癥。
第四章高處作業審批原則
第六條 高處作業應由實施單位填寫高處作業申請表(見附表),報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落實負責人在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1、凡屬一級高處作業,由車間(工段)、科(室)主管領導審批認可;
2、凡屬二級高處作業,由部、處、院、中心、分(子)公司等集團二級單位領導審批認可;
3、凡屬三級及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報安全環保部審批認可。
如遇突發情況來不及審批的,應由作業現場負責人采取緊急措施后,及時向相應的主管領導(部門)報告,然后審批并補齊手續。
第七條 已審批的高處作業在執行過程中,如出現新的隱患時,應立即向相應審批部門和領導報告,并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八條 高處作業應在審批的期限內完成。如確需延期的,應重新申報審批。
第五章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1、各級責任人、職能機構和操作人員均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程,并在業務范圍內對高處作業申請表中的要求負責。
2、凡高處作業現場責任人應盡職盡責,堅守崗位,認真監督執行已制定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3、安全環保部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考核。若造成事故,公司將對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領導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六章附則
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上一篇:安全績效綜合排名制度
下一篇:機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