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作業的班組長對事故負責,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性質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3、出現非法用工行為,給予責任人降級處分,并處罰1000元。
14、凡是在生產過程中,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造成傷亡事故和機電設備事故的責任者,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
15、事故中已經死亡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者,對事故的經濟損失不再做賠償。
事故經濟責任的賠償數額(單位:元)事故經濟損失在500元以內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0%進行賠償(事故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為事故的經濟損失乘事故責任的責任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