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關于新職工入職后的各項事宜規定:
1、新職工入職后,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通知其上交二代身份證復印件2張(無二代身份證的職工開據戶籍證明)和上交2張彩色一寸照片,并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統一保管上交公司人力資源部。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將新任員工資料收齊后于每月23號—26號統一上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繳納保險事宜。
3、若員工入職后,資料在上交整理過程中的,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對員工所處崗位的危險所在有及時提醒和說明的義務。
4、公司人力資源部將于每月2號將上月新增員工的資料整理交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保。
5、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每月3號—5號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取勞動合同并與工作滿一個月的職工(女50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的除外)簽訂勞動合同,簽好合同后與每月10號前交至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交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證。
五、關于職工離職后有關事宜的規定
1、職工離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于每月23號—26號統一上交公司人力資源部。
2、職工離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按時將離職人員名單上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承擔離職人員每人每月繳納保險所損失的費用,并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3、公司人力資源部將不定時的對車間職工人數進行清點,清點過程中,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弄虛作假、隱私舞弊的,每發現一次將扣除該部門主管人員1000元罰款,并全公司通報批評。
4、公司人力資源部于每月2號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保險。
5、職工合同期限屆滿后離職的,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告知其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合同解除,合同屆滿后繼續任職的,應及時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六、關于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規定
1、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6小時之內及時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對職工工傷進行上報的,因工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承擔。
3、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將工傷人員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辦理工傷保險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病例、藥費報銷單、診斷證明
4、單位事故報告
5、車禍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7、2個人的證言證詞(敘述當場事故過程)
8、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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