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1年10月,鐵道部第十九工程局建筑公司第一工程隊在遼寧盤錦市遼河油田勘探局熱電廠中心試驗樓施工。18日15時40分,進行第四層樓板的吊裝作業,當28塊樓板吊上,分7堆擺放在第一、二間屋面上時,5米長、截面為500×200毫米的鋼筋混凝土進深梁突然折斷,重量及沖擊力將第二、三層樓板砸斷直落一層地面,在樓上作業的9人從13.6米高處隨之墜落,造成3人死亡,3人重傷,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約95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違章作業。在進深梁混凝土養生期不夠、強度不夠的情況下上樓板,是釀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進深梁于10月12日現澆之后氣溫急劇下降,12—18日的平均氣溫為11.3,推算該梁6天的混凝土強度只達設計的25—30%左右。為趕工期提前上樓板,造成上樓板后將進深梁壓斷。
2.盲目蠻干。進深梁上集中超負荷堆放樓板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按設計要求,該梁達最終強度時可承受2.114噸/米,而30%的強度時只能承受0.63噸/米,實際荷載1.89噸/米,超出3倍。
3.場地狹窄。樓板只能從一側吊裝是事故發生的客觀原因。中心試驗樓雖是一座南北長31.8米、東西寬12.4米、高13.6米的磚結構四層小樓,但樓的北端已與建筑物相連。西側是變電站,東側是一條寬6米的柏油馬路,靠樓中部安設一提升架,南側堆放樓板,吊裝作業只能從東側進行,勢必兩側的樓板堆放在一側的房間上,造成該梁超負荷。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副隊長楊某是此棟樓房施工的組織者和決策者,又是發生事故的當天自始至終的現場指揮,對此事故應負主要責任,給予撤銷副隊長職務處分。
2.隊長潘某負責隊里的全面工作,對副隊長楊某分管的工作沒有認真地督促,對此事故應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撤消隊長職務處分。
3.隊黨支部書記李某,在吊裝作業中負責樓上吊裝指揮,對此事故應負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公司副經理萬某負責盤錦工點的全面工作,對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不嚴,對此事故應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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