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8日上午9點15分左右,萍鄉市碳酸鈣實業公司采石場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人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者:黎志綠,男,石工,現年32歲,老關鎮潭梓村人。事故發生后,區安監局及時派人進行了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事故經過
萍鄉市碳酸鈣實業公司采石場,屬地下開采礦山,目前共計四個工作面(其中采場座向左側第一硐室為第一工作面,在打底板;另三個工作面在采場座向右側硐室),四個工作面分別由4個石工組長負責安全生產,安全礦長劉新建則負責整個礦山安全監管工作。
2006年3月8日上午8點10分左右,負責第一工作面生產的石工組長兼安全員何宗春在礦辦公室召開進班會,并進行當天上午作業分工安排。根據分工:林濟和、鄔柏梅、黎志綠3名石工先打解眼(3月7日傍晚下班時,底板斷面放了炮,有部分較大的石頭需要放解炮),然后到底板斷面打炮眼,準備中午放炮;石工黎展洪打大錘;何宗春負責安全及指揮生產工作。上午9點10分左右,打解眼完畢,林濟和、鄔柏梅準備到斷面打炮眼。這時,黎志綠坐在距斷面約2米,離保安柱4-5米處的空油桶上吸煙,準備休息一下再作業。約9點15分左右,突然在離底板約4米高的保安柱上掉下一塊重約120kg的石頭,石頭落到底板斷面后反彈至黎志綠坐著的油桶上,并將黎志綠擊成重傷。事故發生后,何宗春急忙打120急救電話,并通知礦長何祥桂等人。約9點50分左右,湘東區中醫院急救車趕到事故現場,將黎志綠送到湘東區中醫院,中午12點20分左右將其轉至市人民醫院。由于黎志綠傷勢過重,于3月9日上午10時左右,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萍鄉市碳酸鈣實業公司采石場嚴重違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16424?1996)和《開采設計方案》要求,硐室超高(約14?15米)、超寬(30?40米),排險不徹底,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安全礦長劉新建和石工組長兼安全員何宗春,勞動組織不合理,安排未經專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石工工作;在沒有徹底清理浮石,排除險情的情況下指揮生產,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萍鄉市碳酸鈣實業公司采石場沒有建立、健全和執行一整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培訓制度。內部未舉辦過一次安全技術培訓班,進班會也是流于形式,無任何記錄。部分特種作業人員存在無證上崗現象(石工組長兼安全員無《安全員》或《爆破員》作業證,石工黎志福也無任何上崗證)。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制度執行不嚴,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
1、石工組長何宗春、安全礦長劉新建是采石場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者和指揮者,沒有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和《開采設計方案》要求管理礦山,造成硐室超高超寬;同時安排未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石工工作,在沒有徹底清除浮石的情況下組織生產,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
2、萍鄉市碳酸鈣實業公司采石場全面管理負責者何祥桂和企業法人何水,沒有建立一整套嚴格的企業管理制度,對礦山的各項制度沒有進行嚴格的檢查與監督,對職工安全教育缺乏強有力的措施,造成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干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導致事故的發生,應負事故的領導責任。
五、處理建議
1、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何宗春、劉新建,責成向湘東鎮政府寫出書面檢查,通報全鎮,上報區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并對其本人各處以罰款2000元,同時建議萍鄉市碳酸鈣采石場撤消何宗春石工組長、劉新建安全礦長職務。
2、對事故的領導責任者何祥桂、何水各處以罰款500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等有關規定,對萍鄉市碳酸鈣實業公司采石場處以罰款2萬元。
六、整改措施
1、對萍鄉市碳酸鈣實業公司采石場進行停產整改,待區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2、萍鄉市碳酸鈣實業公司采石場內部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全面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
3、企業內部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4、責成湘東鎮安全辦對全鎮非煤礦山進行一次徹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并將檢查整頓結果上報區安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