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簡況:
2006年12月08日19時左右,王某醉酒后駕駛鄞州0XXX號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興寧路由東往西行駛至桑田路路口時,與經該路口由顧某某騎行的寧波0XXXX號牌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顧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06年12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原因及責任:
在本起事故中,王某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導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無證據證明顧某某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故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王某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顧某某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根據《刑法》和《刑訴法》的有關規定,王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交警提醒:
1、根據規定,不得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路行駛。
2、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3、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載人(特殊情況除外),附載貨物時,質量不得超過二十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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