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4日11時55分許,當事人吳大海駕駛皖M4343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M4365號重型普通半掛車(裝載汽車后橋)由星子縣往九江市區方向行駛,行至廬山大道虞家河路口路段時,與由當事人何慶爐駕駛左轉彎進入虞家河路口的贛GN2316號微型普通客車左側面尾部發生碰撞,造成乘坐在皖M43439號牽引車副駕駛座位副駕駛陳云受傷,贛GN2316號微型客車報廢,皖M43439號牽引車、皖M4365號半掛車受損以及皖M4365號半掛車所裝載貨物(汽車后橋)受損和廬山大道花壇損壞的交通事故。
從這起事故中我們可以看出:
當事人吳大海在行駛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當事人何慶爐在駕駛機動車在左轉彎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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