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時間:1996年2月7日12時58分?
發生地點:魚機分段庫內?
責任單位:魚兒溝機務分段?
主要經過:2月7日12時50分,魚機分段外勤值班員王富學(職名:值班員,擔任司機16年,擔任值班員1年7個月)和扳道員郭東亮(職名:副司機,年齡26歲,參加工作4年,擔當扳道員工作6個月)在庫內進行機車倒調作業時,計劃用5道3306機車掛4道的7211機車,扳道員郭東亮領車作業,當進入4道與7211 機車連掛時,在連續三次連掛未掛上的情況下,扳道員郭東亮盲目進入兩機車間調整車鉤位置,12時58分,王富學在未得到扳道員顯示連結信號的情況下,又盲目動車進行再次連掛,將橫跨地溝正在調整7211機車車鉤位置的扳道員郭東亮擠在兩車鉤之間,此后王富學又將3306機車后退,郭東亮被擠傷后掉在地溝里。因郭東亮傷勢過重,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原因分析:?
外勤值班員王富學違反《技規》第188條、第3款:“沒有信號不準動車,信號不清立即停車”及第4款:“負責調車作業安全”的規定。在連掛機車多次未連掛上的情況下,未能停輪檢查原因,而是盲目作業,并且在無扳道員連結信號的情況下,擅自動車進行連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扳道員郭東亮生前系機車副司機,曾連續擔當扳道員工作6個月。此次作業中嚴重違反《職工勞動安全守則》中“調車人員守則”第八條:“調整鉤位,處理鉤銷時,不要探身到兩鉤之間”的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
處理決定:?
1、外勤值班員王富學嚴重違反有關作業標準,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司法部門依法對王富學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2、扳道員郭東亮在庫內調車作業中,自我安全保護意識不強,違反作業標準,是構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本人已死亡,故免于處理。?
3、對負有直接管理和教育責任的運轉車間主任、書記,分別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機務段、機務分段領導,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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