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位于北京西南,總面積2019平方公里,山地、丘陵、平原各占三分之一;轄25個鄉、鎮、辦事處,462個村,總人口88.6萬。區府所在地良鄉是《北京市總體規劃》中首都4個中心衛星城之一,距市中心20公里,區位優勢突出。區內人文資源、礦產資源、旅游資源、地熱資源豐富,是京郊“建材之鄉”、“建筑之鄉”、“煤炭之鄉”、“林果之鄉”和“旅游勝地”。全區礦產、地熱資源儲量豐富。有儲量4.5億立方米的大理石,儲量100多億立方米的石灰石,儲量2000萬噸的石英石、白云石,儲量4億立方米的花崗巖。豐富的礦山資源推動了礦山企業的蓬勃發展,即使經過長期不斷的產業結構調整,截止到目前,在全市共有175家非煤礦山企業的現狀下,房山區仍然有92家非煤礦山企業,占全市的52%,因此,歷年房山區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一直是做為重點對待的。
為加大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督促非煤礦山企業繼續保持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全力遏制生產安全事故,針對房山區非煤礦山企業數量多、規模小、隱患突出的問題,該區安監局從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入手開展了大量工作。一是組織全區非煤礦山企業專項整治,對問題嚴重的企業加大懲罰和整改力度。二是對非煤礦山企業實施統一培訓、統一發證、統一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監管關口前移,生產一線預防事故。通過嚴格行政許可和加強取證后的安全監管,企業主體責任和屬地監管責任得到了逐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
但是,因為大部分企業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即將到期,一些企業人心浮動,管理失控,還不同程度存在隱患。為消除隱患、壓減事故,市安監局組織開展了專項執法檢查,集中力量、集中優勢,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非煤礦山企業進行了檢查。
一、安全生產許可現場審查和執法檢查的基本情況
(一)總體情況
按照執法檢查程序和現場審查標準,共對124家企業進行了審查和檢查,下達行政許可現場審查單122份,限期整改通知書16份,共查出問題和隱患289項。124家企業中,基本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有28家,占總數的22.6%;需整改的78家,占總數的62.9%;整改難度大,整改時間長的18家,占總數的14.5%。檢查表明,房山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企業指導服務,企業通過加大安全投入,積極進行整改,房山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取得了階段性進展。
(二)存在主要問題
本次檢查發現部分企業仍然暴露出一些安全問題:
1.未按要求采剝并舉,分層開采高度不符合要求。檢查的124家企業中,有32家單位存在剝離不到位和分層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問題,占被查單位的25.8%。如:北京市宏振大理石開采廠、北京成泉建筑材料廠等企業,未按照設計要求實施采剝并舉,剝離先行,從上至下,分臺階開采,存在分層高度不符合規定的現象。
2.工作階段邊坡超過75°,存在浮石、危石。按照規定,堅硬穩固礦巖,工作臺階坡面角不得大于75°,并且不能有浮石、危石。但在檢查的124家企業中,有76家企業存在上述問題,占檢查總數的61.3%。其中,北京泉鑫鴻順工貿有限公司等企業工作面邊坡角超過75°,北京市慶森石材加工廠等企業邊坡存在負坡、傘檐。
3.工作平臺和洞采企業的通風系統、安全出口達不到規范要求。檢查發現有28家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平臺小于4米、臺面坑洞未填平、周邊無防護、浮渣未清理、邊緣有明顯裂縫、局部邊幫破碎等問題,占檢查總數的23%。其中,北京市北尚樂秀伍大理石開采廠等企業工作平臺都未形成。另外,洞采企業還存在送風口位置不合理、安全出口未形成等問題。
4.開拓欠帳多,基礎設施差,安全標識欠缺、不規范。礦區道路無防護、坡度大、轉彎急、窄小不平整。另外還存在礦巖堆放雜亂、無防泥石流措施、放礦溜槽未形成、采區邊幫過陡,以及重點部位普遍缺乏安全標識等問題。
5.安全距離達不到規范要求,排土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檢查的124家企業中,有11家企業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如北京福貴石灰廠等企業的灰窯、辦公區、電線桿、公路、機械設備等距爆破點不足100米。排土場的安全管理工作被忽視,存在渣土亂丟放、無倒坡、底部無擋墻等安全問題。
6.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不到位,電氣安裝不符合安全要求。機械設備存在未定期進行檢測、設備破損、缺少安全防護裝置等問題。電氣設備存在配電箱安裝不牢固、帶電體明露、刀閘部件損壞、缺少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等問題。
7.企業申報的材料存在的問題。主要是:部分企業未配有必要的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也末與有關單位簽訂電氣設備設施維修保養協議。一些企業未與有關救護組織簽訂救護協議,簽訂的協議也不夠完善。沒有按設計要求核定企業應有的從業人員數量等。
(三)原因分析
1.企業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認識不到位,安全欠賬多。
企業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補作了開采設計方案和安全評價報告,就可以取證,存在僥幸心理,沒有對政策、規定文件進行認真的學習,對許可條件理解不深、掌握不透。更未重視現場整改工作,使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落實,缺乏有效的管理,導致作業場所雜亂無章,整改不到位。另外,房山區非煤企業普遍規模小,多年來重經營、輕投入,長期形成了安全欠賬多、安全管理水平低、從業人員素質差、開采方法落后的現狀,也制約了企業整改的工作進度。
2.鄉鎮對非煤礦山企業許可工作重視不夠,督促整改不力。
一些鄉鎮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工作沒有給予高度重視,沒有按照國務院及市政府有關文件的要求,進行專題研究,對企業現狀缺乏深入分析,基本情況不清楚,缺乏有效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在思想上存在小型采石場不會出大事故的錯誤觀念,對安全工作仍然重視不夠,對礦山企業的狀況了解不全面,未將隱患整改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沒有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加以消除。另外,鄉鎮礦管部門在認真履行職責方面,存在管理不到位,檢查走過場的問題,造成了企業整改效果的不明顯。
3.政府有關部門對非煤礦山企業的指導服務還有待加強。
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為促進許可證的發放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面對企業繁重的取證任務,有關部門在工作方法上,在對企業的精確指導服務上,特別是在對鄉鎮工作的督促落實上,還有待加強。
二、工作意見
(一)采取有力措施,強化分類指導。
各有關部門和鄉鎮要根據本次檢查提出的問題,立即進行專題研究,強化分類指導。對整改難度較小的企業,應督促企業立即開始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要求全面整改存在的問題。對有一定整改難度的企業,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逐個進行安全教育,明確任務,促使企業加大安全投入,下決心做好整改工作。鄉鎮礦管部門要全面深入到現場,幫助企業分析存在的問題,為整改工作出謀劃策。對不能按時完成整改工作、到6月30日前很難達到許可條件的企業,要借鑒關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煤礦的經驗,超前研究制定關閉工作方案,做到早掌握、早研究、早部署,確保關閉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二)加強溝通配合,全面推進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積極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對本次現場審查基本符合條件的28家企業,要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問題,按要求盡快補充完善申報的材料,加快取證工作進度。對需要整改的78家企業,要明確鄉鎮任務,逐一落實整改內容、整改時間、完成期限,盡早達到現場許可條件,同時,對在執法檢查中被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的16家企業,要按時進行復查,及時消除隱患。對整改難度大的18家企業,要進一步向企業宣傳政策和法律,在對照許可條件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督促企業早做準備,避免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三)充分發揮作用,落實屬地責任。
各礦山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非煤礦山企業許可工作的認識,加強政策文件的學習,積極組織落實取證工作方案,在非煤礦山企業的行政許可中充分發揮專業職能部門的作用。要及時深入企業,掌握整改中遇到的問題,積極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解決企業的實際問題,促進企業整改工作。同時要對企業作業現場的整改情況要進行把關,審查合格后逐級上報,把屬地管理責任落到實處。
(四)加大整改力度,落實主體責任。
企業是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主體,如果企業要想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按照許可條件進行整改。一是要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進行全面梳理,對剝離欠帳、工作邊坡角不足75°、未依據設計分層開采、安全間距不足和未形成安全出口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認真分析,制定專門的整改方案,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按期完成整改工作。二是要對電氣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現場有浮石、安全標識不全等整改難度不大的問題,要立即投入人力、物力,迅速完成整改。三是要加強道路整治,做到路面平整、坡度不陡、轉彎不急、臨邊有防護、安全標識齊全,保證作業、運輸等安全要求。四是要加強對排土場的管理,增設截流、防洪和排水等設施和3%至5%的反坡,使周邊環境符合排土場的安全要求。五是作業現場內或附近有電力設施、民宅、生產作業場所的企業,要盡快與設計單位聯系,由設計單位做出爆破對其影響的意見。
三、工作效果
(一)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增強了做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緊迫感。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許可證的頒發工作,結合《北京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房山區的城市功能定位,對如何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的關系有了清醒的認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每年6月30日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最后期限,逾期仍達不到發證條件的企業,將被依法關閉。通過檢查,企業增強了取證工作的緊迫感,落實了整改的各項措施,確保了發證工作的圓滿完成。
(二)加強了領導,落實了責任,推進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區和鄉鎮政府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了對非煤礦山企業的行政許可工作領導。一是成立了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定計劃、定措施、定責任、定工作進度,把每一項工作責任落實到人。二是加強了對企業的服務指導,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深入基層、深入企業、深入現場,解決企業在取證工作中遇到的難題。三是加大了檢查力度,對在停產整頓期間,明停暗采的企業,嚴格依據法律法規進行了行政處罰,對出現傷亡事故的單位,依法追究了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四是通過檢查廣泛宣傳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認識,使企業了解了政策,掌握了政策,為非煤礦山行政許可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工作氛圍。
(三)企業落實了主體責任,加大了整改的力度,依法取得了生產經營資質。
推動企業克服等待觀望的僥幸心理,端正態度,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取證工作,并落到實際行動上。企業對國家有關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許可工作有了明確認識,加大了整改的力度,對開采條件、安全設施設備和安全裝置,該維修的進行了維修,該更新的進行了更新,該增添的進行了增添,使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符合了規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