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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消防法規

2005-07-25   來源:馬來西亞消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本條例規定了相應的條款,是為了讓消防工作部門更有效;更充分地履行本法規,及在出現火災的情況下保護公民的生命及財產免于損失和其它相關的目的。
本條例經有關部門和國會的同意,由 Duli Yang Ma-ha Mulia Seri Paduka Baginda Yang di-Pertuan頒布的。

第1部分 序言
1.(1)本條例可引用作為1988消防工作條例。
(2)本條例將由部長指定時間,在公告上提前公布后,才開始生效。本條例的不同條款將分別在馬來西亞的西部、沙巴州和沙撈越州,于不同的時間內開始生效。
2.在本條例中,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授權官員”,即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由總監授權的消防官員和助理消防官員。
“助理消防官員”即依照本條例第四部分所任命的助理消防官員。
“災害”指使人的生命及財產遭到或可能遭到危險的現象。
“封閉令”即指依照第13部分所頒布的命令,禁止使用指定的建筑物。因為該建筑物很可能釀成火災,或由于火災造成生命和財產的危害。
“違法”包括違法未遂,違法還有一個相應的含義!胺ㄔ骸奔粗傅谝徊门蟹ㄔ。
“指定的建筑物”即依照法規的第27部分的規定,對建筑物的使用、規格或位置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并頒發了防火證書。
“總監”指按照第3部分(2)條所任命的消防總監!胺阑鹱C書”指依照第29部分的第4條由總監頒發的防火證書。
“消防設備或消防安全設備”即指用于以下目的的任何設備——
(a)防火、滅火、阻止或抑制火災;
(b)火災報警;
(C)為了防火、滅火、阻止或抑制火災所提供的進入建筑物的通道,或與此目的有關的任何便利條件;
(d)配備應急電力供應,以備斷電;
(e)用于逃生的應急照明;
(f)對撤離路線或至安全地帶,給予明確的方向指示;
(g)一旦出現火災,為疏散居住者提供充分、安全的出口。
“火災危險”即指——
(a)對建筑物的任何非法的改變,致使火災發生時造成人員疏散困難。
(b)任何過于擁擠的娛樂場所或公共集合地,給火災逃生帶來困難。
(c)那些不具備應有的消防安全設施的建筑物。
(d)那些雖有消防設施,但不能正常工作的建筑物。
(e)那些無論是在建筑物的內部或外部提供不正確的逃生手段的場所。
(f)任何可能引起火災,或由于火災的發生對公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危害,或在火災發生時阻礙了消防部門履行他們的職責情況。
“消防官員”即消防部門雇用的人員,他們被批準身穿制服,履行所要求的職責;
“基金”指按第48部分所建立的消防部門福利基金;
“通知”指書面通知;
“所有人”與任何房產有關的,即——
(a)注冊的房產所有人;
(b)注冊的房產所有人,代理人或其委托人;
(C)如果注冊的房產所有人已死亡,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為所有人;
(d)在上述(a),(b)和(c)段中未涉及的個人,在房產出租時他可作為代理人或委托人收取租金。
“房產”包括宅院、房屋、建筑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土地、附屬建筑物和被占有的不動產,無論敞開還是關閉的,是已建成的還是未建造的,是公共的還是私人的,無論是在維修還是在法定的管理機構控制之下都稱房產;
“規定”指按本條例所規定的規章;
“高級消防官員”指各種級別的消防官員包括總監和助理總監。
“特別職責”指由任何一名授權官員所執行的任務或工作,它與依照第50部分由總監所授權的消防或緊急任務不同。
“州”包括聯邦領土;
“州長”指依照第3部分的第三條,為一個州所任命的負責消防州長;
“本條例”包括按此條例所制定的規章和其它輔助性的法規;
“船”包括各種汽船和帆船,載重量大的船、平底的帆船、小船、舢板或任何一種能在水上載人戴物的筏子;
“水權”指被授權官員按有關法律提供水源并為此征收費用的權力。
第2部分 行政管理
3.(1)聯邦政府應設有一個消防部門;
(2)消防管理部門由消防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總監主任和其他高級官員組成。
(3)馬來西亞每一個州都設有一個消防總監。
(4)消防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和其主任的任命都將在公告上通知。
(5)每一位消防官員都將受控于總監,并聽從總監的領導。
4.(1)經批準總監可根據相應的條款,為每一個州任命一定數量的助理消防官員。
(2)不須向助理消防官員付任何報酬。除非經財政部長同意,具體數額由部長規定。
(3)助理消防官員應受州消防總監的直接控制和領導。
(4)助理消防官員應把自己當作人民的公仆。
5.(l)消防工作部門的職責應包括——
(a)采取合法的措施用于——
(i)滅火、防火和抑制火災
(ii)萬一出現火災,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iii)確定逃生的有關條款、規章;
(iv)確定在所有指定的建筑中,-旦火災發生應有足夠的逃生出口的有關條款。
(b)對火災的起因、現場等進行調查。
(c)履行人道主義職責,包括在任何一處受災地區,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
(2)消防部門,除了按(1)履行職責外,還要執行法律賦予他們的或由州長親自指揮的其它任務。
6.(1)每一位消防官員和助理消防官員都將領到制服和級別的標志,具體由部長規定。
(2)每一位消防官員和助理消防官員都將領到一個有規定格式的身份證。
7.(l)在第 4(l)、 22(l)、 29、 46和 50的部分中,總監的權力和職責由其自己支配,并由負責消防的州長來執行。除非總監在公報上特別聲明,擴大負責消防總監的權力范圍,其權力和職責只限于本州。
(2)在經事先公告通知或在某些情況下,總監可將他行使的權力和履行的職責依照本條例授權于任何一位消防官員,總監還可依照條例的細則規定管轄范圍和授權期限。
(3)按照(2),授予權力和履行職責將直接受總監的控制和領導。
第3部分 排除火災
8.(1)如果確信在任何一建筑物內有火災隱患總監可向——
(a)房屋的居民發出通知,闡明由于違約而使建筑物存在火災隱患,或
(b)如果由于違約而引起火災隱患而且該情況還在繼續,在發通知時,他若不是房屋的住者,則由房屋的主業來負責;或
(c)如果房產的主人不在,作為房產的占用者不管是否由于他的違約而引起火災隱患并且該情況還在繼續則由房產占用者負責。
以A的形式發出消除火災隱患通知,要求他按通知規定,在一定的時間內排除火災隱患,并作一些與此有關的工作。如果總監認為有必要,還可以規定一些具體的工作。
(2)如果總監認為火災隱患還有可能發生,依照分部(1)或按程序中B形式的火危通知要求,他仍可以要求當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火災隱患的再次發生。如果總監認為有必要,他可規定一些具體工作。
9.當出現火災隱患的房屋是空的或無人居住時,總監可利用他的權力強制消除該隱患。
10.按第8部分的規定,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任何當事人如果未依照火危消除通知的要求辦事,都將被視為犯法,將被罰款不超過5千元(ringgit)或被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顧。定罰后,如果還繼續犯法,將追加罰款,每天1千元(ringgi)。
11.依照第8部分,當火危通知送達當事人手中,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按照通知的要求辦事,總監將責令他去消除火災隱患。
12.如果總監認為在任何一處房屋建筑存在火災隱患——
(a)還存在潛在的火災隱患;或
(b)房屋有可能著火,會給公民的生命及財產造成危害;
總監將采取措施,迫使房主進行必要的消除火災隱患的工作,并保證不再發生。
13.(1)當消除火危通知書下達到任何人手中時,如果——
(a)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按照通知的要求辦事;和
(b)雖然下達通知后火災隱患已被消除,但總干事認為在上述房屋周圍還有可能再次出現火災隱患時;
總監認為在房屋周圍存在著潛在的,引起火災的危險或由于火災的出現將危害公民的生命及財產時,他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下達關閉令。
(2)依照第1部分,收到起訴和申請關閉令后,法院應按程序向房主或居住者以C形式下達通知,讓房主或居住者申述不關閉該房屋的理由,否則法院將下達關閉令。
(3)D形式的關閉令將下達到房主和居住者手中
(4)在房主或居住者提出申請后,或由總干事通報后,法院確信該房屋已適合使用,可以撤回關閉令。
(5)任何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一旦違背了關閉令將被視為犯法,并將被定罪,一般罰款不超過5千元(ringgit)或監禁不超過三年的時間或兩者同時進行。定罪后,仍在繼續違法,還要每天罰款1千元(ringglt)。
14.(1)任何房主或居住者,依照13第2部分的要求,如果對關閉令有異意的話,可在接到關閉令后的十天內,向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2)如果法院拒絕下達關閉合,總監可在法院作出決定后的十天內向高級法院提出反對此決定的上訴。
(3)不服關閉令的上訴,不得使關閉會緩期執行,但如果法院認為提出的證據充分可以批準關閉令緩期執行。
15.(l)總監在執行消除火災隱患的工作時,可將直接引起火災的物品移至別處。
(2)依照第1部分移動的任何物品可由總干事保管,一般在不超過7天的時間內,財產的主人有權索回上述財產,但必須償付保管費。
(3)如果財產的主人未提出索回財產的申請,總監可向法院提出拍賣或處理財產的申請。
(4)拍賣上述財產所得的款項由總監保管,并用于消除火災隱患工作的費用開支,如果還有節余可將剩余部分還給財產的主人。
16.依照11部分的要求,總監在執行工作時的開支,將作為政府的欠款并從收到火危通知的主人那里收取此費用。
17(1)依照第12部分的要求,總監在執行任務時的費用開支將作為政府的欠款。
(a)如果由于居住者的違約行為,引起火災隱患或火災隱患仍在繼續,則費用由居住者承擔。
(b)由于某人的行為而引起火災隱患或火災隱患仍在繼續,但他不是居住者,則由房屋主人承擔此費用。
(c)如果房屋的主人不能被找到或不在馬來西亞,該費用應由房屋的居住者承擔,不管他是否是引起火災隱患的人。
(2)在該部分中,如果影響到某人的一些權力,如按照第1部分的要求所得的費用被捐獻,或被作為賠償金,將不做任何解釋。
18(1)一旦發生火災,消防官員可——
(a)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財產;
(b)將那些與救火無關的人員安置它處;
(C)為了將火撲滅,或為了使房屋或財產免于火災,或為了營救任何一公民及財產,消防官員可進入、闖入、穿過或拆毀任何一處房屋;
(d)封鎖臨近火場的街道或控制上述街道的交通;
(e)使用便利的供水系統;
(2)當確信就要發生火災或已發生火災時,可行使
(1)所述的權力。
19.在緊急情況下,如果認為公民的生命及財產危在旦夕,任何消防官員可以行使由第18部分所授予的權力。
20.消防官員和助理消防官員在出現火災后,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將免于處罰。
21.在出現火災時,或為了將火撲滅或為了了解火情的進展,消防官員或助理消防官員在行使他的權力和履行他的職責時所采取的行動若造成了某種損失,將被視為火災損失。
第4部分 水和消火栓
22.(1)為了提供充足的供水,總監可責令居民或房主提供貯水及相關的供水設施。
此部分用水將不向供水管理局提出申請。
(2)依照第1部分下達的具有書面文件的指令,文件接收人將負責該項工作。
(3)按照第1部分的要求,任何人如果未按照此要求辦事,將被視為犯法。
23.(1)供水工作中,除了供水部門或它的代理人,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消火栓或水流的輸出工作,除非工作未開始之前的7天內,向本州負責消防的州長提交有關書面材料或意向書,如果情況緊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下達通知的話,按此條款的規定,事后盡快下達補發通知。
(2)依照第1部分的規定,任何人在使用消火栓以后,須將其放置在一個良好的工作狀態下。
(3)在消火栓周圍堆放物品,而阻礙了消火栓的道路,將被視為影響消火栓的使用。
(4)任何人違背了第1、2部分,都被視為犯法。
24.(1)當供水部門由于某種原因決定降低或停止向消防系統的供水時,供水部門應將此決定盡快地提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州消防官員。
25.(l)對在消火栓周圍堆放物品的人,總監向他下達一個期限為7天的通知,然后總監將在消防栓附近立一塊牌子標明消火栓的位置。
(2)任何人,按第1部分的規定,拒絕設立此牌子,或阻止從事此項工作或移開或損壞此牌子,將被視為犯法。
26.任何人如果將任何一消火栓箱位包圍或隱藏起來,以至它的位置難以確定,或損壞任何一消火栓,或將之用于其它用途都將被視為犯法。
第5部分 防火證明書
27(l)依照本條例,總監將依次在公報上公布申請防火證明的房屋的使用條件、規格或位置。
(2)房屋的任何一部分均被視為該房屋的組成部分。
28.(l)每一處指定的房屋都需獲得防火證明書。
(2)防火證明書每年應更換一次。
(3)第3部分將不適用于宗教禮拜的房屋建筑,或包括帶有私人住宅的房屋。
如果總監認為在上述房屋中可能出現火災隱患,總監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定期檢查并按本條例的有關條款給予必要的指導。
29.(1)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填寫防火證明申請。
(2)在收到防火申請書之后,總監將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他提供房屋的消防設施和規定的其它相關的事宜。
(3)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向總監提供所需的方案及相關情況,此申請將視為自動撤回。
(4)當防火證明的申請書條件齊備時,總監將對該房屋進行檢查,如果對房屋的消防設施感到滿意,總監將向上述房屋的申請人發放防火證明書。
(5)當總監依照第4部分進行檢查時,如果對相關的房屋現存的條件及設施不滿意,他將向申請人下達通知,
通知房主在獲得防火證書之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依照有關要求辦事。
(6)在此部分中,“申請人”指房主、居住者或管理該房屋的人。
30. 向指定房屋頒發的防火證明書都有一個規定的格式。
31.總監規定發放防火證書的費用及發證之前用于檢查工作的費用。
32(l)一旦防火證明書生效,總監為了確定該房屋的消防設備及滅火措施是否有變化,將在一個適當的時間對上述房產的任何一部分進行檢查。
(2)指定房產的主人打算對房屋進行實質性的改造時,而此時他的防火證明書在有效期內,在他未實施他的計劃之前,須事先通知總監;如果未通知總監就實施他改造的計劃,該居住者將被視為犯法。
(3)總監將審查房屋改造申請,對那些將影響消防功能的部分,房主應在總監的指導下對其計劃進行改動;房屋改造計劃實施完畢后,總監將頒發新的防火證書(需交一定的費用)。
(4)對任一在防火證書有效期內的房屋,由于房屋的改造而影響了消防功能,從而不符合防火的要求,總監向房屋居住者下達通知——
(a)命令他采取措施以便達到防火要求。
(b)通知他如果不采取適當的措施將取消他的防火證書。如果完全采用這些措施,在必要條件下,修改防火證書,并支付規定的費用,頒發新證書。
(5)若不按照(4)(a)的要求做將被視為犯法行為。
33.就任一房屋而言,如果沒有有效的防火證書,房主將被視為犯法。
34. 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依照 29(4)部分,被總監拒絕頒發防火證書;
(b)在頒發防火證書時,總監強加附加條件;
(c)依照32(3)或(4),由總監做出的任何決定。在收到上述拒絕或決定的通知21天內,以書面的形式上訴部長,他的決定就將相當于判決。
35.(l)就任一處房屋而言,如果總監認為火災發生時這里的生命及財產將受到嚴重的威脅,應采取措施把這種危險降低,否則將限制和禁止此種房屋的使用。總監可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下禁止令。
(2)依照第1部分,在接到起訴和申請禁止令之后,法院將依照程序向房屋的主人或居住者,或兩者同時發出一個E形式的通知,讓他們提出反對下達禁止今的證據和理由,如果房主和居住者均提不出理由來,法院將下達禁止令限制上述房屋的使用。
(3)按程序禁止令將以F形式下達給房屋主人和居住者。
(4)在收到房屋的主人或居住者送交的關于撤回禁止令的申請后,或由總監通知法院上述房屋的危險已降到一個合理的水平時,一旦失火已不會造成對公民生命財產的傷害,而該禁止令仍在有效期內,法院將撤回禁止令。
(5)任何人在沒有合理的理由的前提下,違背了禁止令,將被視為犯法并將定罪,將被罰款不超過1萬元(ring-git)或監禁不超過五年的時間,或兩者同時進行。如果定罪后這種違法的行為還在繼續,每天還要罰款1千元(runggit)。
36(1)任一房主或居住者,如果對依照35(2)所下達的禁止令不滿意,可在此令下達的十天內,向高級法院提出起訴。
(2)如果法院拒絕頒布禁止會,總監可在法院作出決定后的十天內,向高級法院提出起訴。
(3)起訴期間將不影響禁止令的執行,但法院接到申請及充分的理由后,可同意緩期執行。
第6部分 強制執行
37.執行本條例的條款是總監的職責。
38.(1)授權官員和他認為有必要的人,一起進入房屋,為了——
(a)確定是否存在任何違反本條例條款的行為;
(b)檢查該房屋消防設施,包括供水系統及與其相通的走道;
(c)確定是否有火災隱患;
(d)詢問與本條例的某些條款有關的問題;或
(e)依照任何其它書面法律文件履行權力和義務。
(2)進入私人住宅,一般在早7點和晚7點之間。
(3)在進入私人住宅之前,按有關規定授權官員首先向居住者出示他的身份證、授權證件以及總監授權的書面文件。如果他未能出示他的證件,房屋的居住者有權將他拒之門外。
(4)按本部分的規定,授權官員應按規定離開已進入的空間或無人居住的房屋,否則被視為強占者。
39.任何人在履行他的職責或執行任何法律程序時,包括仲裁或獲得制造工藝和貿易信息時,在行使他的權力過程中泄露上述信息將被視為犯法。
40.(l)任何授權官員在下列情況下不用逮捕證就可拘留以下人員:
(a)依照第47部分,發現他犯法時;或
(b)依照本條例,有充分的理由懷疑他違法。如果他拒絕說出他的姓名、住址或他提供的地址不在馬來西亞,或如果有十足的把握證明他提供的是假姓名、假地址,或打算潛逃。
(2)根據第1部分,當任何人被授權官員拘留時,該官員將依照程序規范的第28部分的要求將其拘留。
41.(1)任何授權官員將有權調查委員會的犯罪行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
(2)向授權官員提供犯罪證據是每個公民的權力和義務。
42.(1)依照第41部分的規定,授權官員調查情況時,將要求那些十分熟悉情況的人作為證人出席。
(2)如果上述人員未能按照要求出席,該官員將上述情況通報地方法官責令該證人出席。
(3)依照第1部分,按要求出席的人將得到相應的差旅和生活補貼費。這筆費用由總監批準支付,但必須是合法的。
43.(1)授權官員,依照第41部分對證人進行口頭調查,以驗證其是否真的了解案件的情況。
(2)此人將回答所有的與案件有關的問題。那些使證人陷入刑事控告、罰款或損失名譽的問題,證人可拒絕回答。
(3)根據該部分的要求,闡明事實的真相是合法的,無論回答的問題是全部還是部分。
(4)按照第1部分,授權官員在詢問任何人問題時,應首先通告對方第2、和3部分的條款。
(5)依照本部分的要求,由任何人作的陳述,如果有必要,將作書面記錄,由本人簽字或按手印,然后用證人提供證詞的語言讀給他聽,讓其對某些不當之處作更改。
44.依照本條例,每一位授權官員都有權到庭,處理有關犯法起訴方面的事情。
第7部分 火災調查
45.(1)部長可指定任何人組織召開一次聽證會詢問有關火災發生的情況,及采取的滅火措施,并將火災情況和提出的防火、滅火建議向上級匯報,以便采取措施防止火災發生,提高滅火水平。
(2)對1950年版的詢問條例的第8,9,11,12,13,14, 15, 19, 21和22部分,作了必要的修改,它仍適用于(1)的各種詢問或聽證會。
46.(1)火災發生后,任何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不適合居住時,總監可在火災發生后的7天內,負責保管房屋,或部分房產和其它被破壞的財產,保管期一般不超過30天,除非依照第45部分召開聽證會,總監將繼續負責保管上述房屋或財產直至聽證會結束。
(2)在總監開始負責保管上述房屋財產后,(依照第1部分),總監如果認為必要,可圍繞著房屋或其它財產搭一個隔障。
(3)之后,總監貼出告示,通知主人們這些房屋和財產已由消防工作委員會保管,任何人不得進入或拿走上述財產。
47.任何人在沒有得到消防官員的許可之前,進入或停留在任何被消防工作委員會保管的房屋,拿走其中的某些財物,依照第46部分,將被視為犯法。
第八部分 福利基全
48.(1)將設立一個消防工作福利基金,作為在聯邦統一基金下的一個信托帳戶。
(2)該基金應由以下部分組成:
(a)消防官員在處罰程序中獲得的所有罰款;
(b)這筆款項的一半用來支付消防官員履行特殊任務的費用(依照第50部分的規定),和用于配備設備等;
(C)向消防官員提供的所有費用;
(d)對基金和個別消防官員的捐獻和賞金;
(e)財產處理、投資和銀行利息所得的收入;
(f)舉辦研討會或其它活動所得的款項。
49.根據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該基金由總監控制,用于:
(a)消防官員額外工作和特殊任務的報酬;
(b)用于此目的:
(i)為獲得舒適、方便的工作條件和其它利益。
(ii)為以下人員提供貸款:
現役消防官員、靠退休金生活的退役消防官員,或其他依靠亡故的消防官員撫恤金生活的人。
第9部分 雜項
50.(l)在接到申請之后,如果總監認為合理,可指派任何一位授權官員到房屋、船只、車輛、飛機和任何可移動的結構去履行專門任務,并配備必要的設備。
(2)申請人將向總監支付授權官員的服務費和使用工具的費用。
51.任何人如果在消防官員或助理消防官員執行任務時,或在其他人員協助他們工作時,故意辱罵、攻擊、干擾、妨礙、阻止或與以上人員發生沖突,將被視為犯法。
52.任何人如不按照授權官員的指示去執行他的任務,依照本條例將被視為犯法。
53.任何人如不是消防官員或助理消防官員,在沒有得到總監的許可之前,身著消防部門的服裝或佩戴標志,將被視為犯法。
54. 任何人——
(a)偽造防火證明或具有未授權的防火證明;或
(b)在申請防火證明時,作的任何陳述和提供的信息是假的;或
(c)依照本條例,提供信息是公民的義務,但他卻故意提供假信息;或
(d)依照本條例所需保存、下達、轉送的記錄、書籍、通知或其它文件和任何條目是假的,將被視為違法。
55. 在沒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損壞、隱藏、啟動或使報警系統失效,將被視為犯法。
56. 報假火警或唆使它人報假火警或其它災害,將被視為犯法。
57.(1)機構的法人、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負責人同意、默許、玩忽職守縱容違法,他們也將被視為犯法。
(2)機構負責人利用職權違法,將按第1部分所規定的條例進行處理。
58.依照本條例,任何人如果犯法并定罪后,一般罰金不得超過5千元(Ringgit)或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同時進行。
59.(1)總監或任何由他授權的消防官員處理違法案件,如果這種案件是可調解解決的,一般在收到此人對違法案件的合理解釋之后,再交納不超過5百元(Rinngit)費用,即可調解解決。
除非違法人以書面形式承認其違法并要求總監或有關官員用該部分所規定的條例處理案件,總監和有關官員不能行使該部分條例所授予的權力。
(2)當確信某人犯法,在交納了一定數目費用后,此人將免于拘留等懲罰。
60.本條例在作一些修改后適用于:
(a)系留或?吭陉懙厣系拇
(b)帳蓬和其它移動的結構
61.(1)向個人或團體下達通知或其它文件,可直接將通知或文件送交本人
(b)將通知或文件送達此人經;蚪诰幼〉牡胤交蚬ぷ鞯攸c,送給他的傭人或其家庭中的成年人。
(ii)團體注冊的辦公地點,或近期工作地點,至該團體的服務人員或代理人;或將通知或文件放入信封內,寫明收信人的姓名,放置在此人經;蚪诰幼〉牡胤交蚬ぷ鞯攸c;或在團體注冊的辦公地點或經;蚪诠ぷ鞯牡攸c;或
(d)通過預付的掛號信,將通知或文件寄至個人或團體
(i)至個人經;蚪诰幼〉牡胤交蚬ぷ鞯攸c;或
(ii)至團體注冊的辦公地點或經常或近期工作的地點。
(2)如上所述,在下達通知和文件時,經查找或詢問后,房屋的主人或居住者的姓名和地點都不能確定時,可將其移交給居住在附近的負責人或鄰居。如果查無此人,可貼上附件或它的復印件將其置于房屋的明顯位置。
(3)依據d段,1部分的要求,按普通信件的行程時間算收件人收到信件的當日,通知和文件立即生效。
但當信件被郵局退回之后,該通知或文件被認為無效。
(4)在該部分中“body”指法人團體和合伙關系。
62.(1)為了更好地履行本條例的某些條款。部長在一般原則的基礎上,對以下問題作了一些規定。
(a)消防設備及其生產、銷售、安裝、測試、維修和再裝問題;
(b)在任何一房屋建筑中使用的消防設備或消防安全安裝的類型、方位和測試問題;
(c)在私人團體、教育機構和自愿組織中建立消防隊;
(d)在指定的房屋建筑中建立消防安全組織;
(e)規定了消防官員和助理消防官員的制服、級別標志、身份證和一些必要的證件;
(f)對助理消防官員的有關事宜作了規定,如他們的職責、權力、津貼和報酬;
(g)消防官員的行為規范;
(h)禁止、限制和控制在任何地區,由任何人燃燒森林、灌木或其它植物;
(i)規定了所有與火災安全和防火有關的事宜;
(j)禁止、限制和控制燃燒易燃材料;
(k)規定了易燃材料的運輸、使用、處理或貯存;
(l)依照本條例的條款應付的各種費用,
(m)規定了可能或必須要求的一些物品;
(n)規定了處理違法的程序;
(o)規定了消防工作部門福利基金的管理。
(2)部長針對第1部分的規定,對違法作了如下規定,一般罰款不超過1千元(Ringgit)或入獄不超過六個月,或兩者同時進行。如果連續違法的話,(既指定罪后)每天罰款 1百元(Ringgit)o
63(1)地方政府1976年X部分被撤銷了。
(2)沙巴州的消防工作條例被取消了。
341條例一覽表


消防工作條例 1988 A形式(8(1)部分)
消防火災通知
致________
請注意,防火總監確認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
存在火災隱患,現在……
(描述火災)
因此,依照 1988 消防工作條例的第 8(1)部分的規定,要求你,在……接到通知后,(1)排除火災隱患,為了這一目的______(規定要做的工作)和(2)做防止火災隱患再發生的必要工作,為了這一目的_______(確定要做的工作)______注意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你沒有按照通知的要求去做,你將被視為犯法,定罪后,你將被罰款不超過五千元或監禁不超過三年的時間,或兩者同時進行,定罪后,如果繼續違法的話,每天還要罰款一千元。
_____年____月____日消防總監
消防工作條件 1988 B形式(8(2)部分)
隨后下達的火災消除通知致________
注意消防總監確認,某月某日頒發的有關排除火災隱患的通知書,已下達至你處[上述火災已排除了]但又有再次復發的可能,在……(房屋)
因此,依照消防工作條例1988,第8部分第(2)條,要求你,在________接到通知后,做必要的工作,以防止火災隱患的再次復發,為達到這一目的你將_______(規定要執行的工作)注意,在規定的時間內,如果你未按照通知的要求辦事,將被視為犯法。定罪后,你將被罰款不超過五千元,或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同時進行。定罪后,如果繼續犯法的話,每天還要罰款一百元(Rinssir)。
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總監
消防工作條例 1988 C形式(13(2)部分)
出席訴因會的通知
有鑒于我從(消防官員XX姓名、級別)那里收到了你的起訴書,______(起訴書的實質問題是)在此命令_________(被告)________在(某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時)出席裁判法院的訴因會,為什么在某(房屋)中不能頒布封閉令。
我本人的簽字和法院的印章,__年__月__日
蓋章
法官
消防工作條例 1988 D形式結(13(1)部分)封閉令
出庭闡明訴因的通知
有鑒于消防總監,通知訴訟,向法院申請了某房產的封閉令,理由是___________而且,___________________,房主,和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的居住者,并給他們下達了通知,通知他們參加不能頒布封閉令的訴因會,[并闡明理由_______________未能出席訴因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闡明在訴因會上未露面]:
因此,當確認使用該房屋會從本質上引起火災或其它災難或由于火災或其它災害的出現將直接給公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危害,因此,有必要禁止上述房屋的使用。依照消防工作條例1988,第13(2)部分,我在此禁止該房屋的使用,也就是說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我的簽名和法院的印章_年_月_日
蓋章
法官
防火工作條例E形式(第35(2))
出席訴因會的通知
有鑒于我從XX消防官員xX級別收到了訴訟書,起訴的主要內容_________________ 因此,我命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事加裁判法院的訴因會,針對在(房屋)中為什么不能頒發禁止令。
以下是我的簽名和法院的印章
印章
法官
消防工作條例F形式(第35(3)部分)
禁止令
有鑒于消防總監,通過起訴的方式,向法院申請在(XX房屋)中頒布禁止今,_________________ 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而且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房屋的主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的居住者,都下達了讓其出席訴 因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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