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某中藥廠電工徐某違反《維修安全操縱規章》,擅自按下啟動按鈕,導致一人重傷死亡。某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114條之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1979年7月22日上午6時,徐某同劉某在往接班的路上,遇下晚班的電工黃某、齊某,得知二車間發酵樓303攪拌罐控制失靈,需要檢驗。于是,徐、劉、黃、齊四人一同上樓撿查,但未找到故障點。此時夜班鍋爐電工劉某某正好途經,四人讓劉某某幫忙。經劉某某檢查,初步判定是中間繼電器損壞,需要調換,查明原因后,上晚班的黃某、齊某、劉某某立即放工。徐某、劉某感到自己難以修理,便往找放工休息的班長熊某。7點10分,當徐某、齊某找熊某時,二車間當班操縱工劉某來到車間,按正常工作程序對303罐進行檢驗,同時讓發酵工鄭某卸下303罐的保險。鄭某卸下保險,放在303罐配電盤前的地上,因事離開。7點40分,徐某和劉某找到熊某,三人一齊來到配電盤前,見地上放著一對保險,未引起留意。熊某以為這是開始檢驗時徐某、劉某摘下的,即按順序旋好,然后用電筆測試電路。劉某發現有電,即喊:“有電”。徐某立即說:“有電就好,試吧”。熊某未作出任何表示,徐某以為熊某已同意,立即按下“啟動”按鈕,攪拌機起動旋轉,將在消毒的劉某打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忽視安全,違章操縱。徐某身為電工,卻不顧安全,違反“在設備維修改進后,須向運行職員交底并與運行職員共同啟動試運”的規定,擅自按下啟動按鈕,導致劉某重傷死亡,是事故發生的決定性原因。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必須嚴格執行維修安全操縱規程。維修設備,要照章按序進行,設備維修睦后,要同有關運行職員取得聯系,共同啟動試運。不聯系好,決不能擅自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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