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1983年4月23日,湖南省電力局鯉魚江電廠燃運車間3號皮帶值班員馬×(男20歲,1979年12月進廠)值前夜班,上班前偶遇中學同學劉×,向班長請假未準,擅自不上班,留劉×在宿舍敘談吃喝。下午19時話,馬帶劉到生產場所參觀,行至3號皮帶值班室,才在交接班簿上補寫接班簽字,2人離開3號皮帶值班室在其它崗位玩后,于21時許來到卸煤溝,馬擅自登上備用的2號螺旋卸煤機,開車未遂,接著又登正在運行的1號螺旋卸煤機爬梯,雖被司機劉×發現,叫他趕快下去,但觀不聽勸阻,仍然站在爬梯上,且頭部伸出爬梯拉桿外,面向東邊與站在地面的同學講話,21時24分,當1號螺旋卸煤機從4號立柱由東向西以13.8m/min的速度行駛時,馬的頭部被3號牛腿與螺旋卸煤機操作室外壁擠斷,當即死亡。
二、事故原因
馬×是3號皮帶值班員,工作崗位距離出事地點500m以上,且在死亡當天基本上未上班(僅在19時許陪同學劉×參觀約半小時就離開崗位),完全是從事與工作無任何關系的活動來到工作現場,因此,馬×之死是由于他不遵守規章制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所造成。
違反安規第122條關于除司機外,嚴禁其他人員擅自開動運煤機。運煤機在運行中不準人員上、下和進行維護工作。各式運煤卸煤機械操作室的門窗應保持完好,窗戶應加裝防護欄桿,門應加裝閉鎖,以防行車中操作人員探頭了望或走出操作室的規定。
三、暴露出的問題
(1)勞動紀律松弛。從這次事故看,不僅馬×本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當天涉及到的許多崗位也同樣勞動紀律松弛。例舉如下:
1)16時,馬×并未到崗接班,上一班值班員黃×在無人接班的情況下離崗,也沒有向班長匯報。
2)17時25分,1號皮帶值班員劉×按照事先與死者的約定,擅離崗位返回宿舍到19時左右才返崗。
3)19時許,馬×與同學劉×2人到6號皮帶值班室與值班員資×劃拳賭煙,刮鼻子嬉鬧達半個小時之久。
4)20時許,馬×對6號皮帶值班員丁×說:“我要下去吃飯”,就和同學一起走了,以后長時間未返回工作崗位,丁也沒有向上報告。
5)馬×當天基本上不在崗位,輸煤集中控制室多次上煤應有所察覺,20~21時,馬×帶同學從6號皮帶進入輸煤集控室喝水,也沒有人過問。
6)21時30分,馬×進入煤管班值班室,給幾個人發了煙,并對2號螺旋卸煤機司機李×說:“我去卸煤”,李竟順口答應:“你去吧!”這是嚴重違反崗位責任制的,雖經扶×提醒跑去制止,但馬×登上1號卸煤機操作室,只因不會起動,才未造成后果。
(2)規章制度貫徹不嚴:
1)交接班制度流于形式。從這次事故看,不僅馬×上下班沒交接,而且整個班沒有按交接班制度進行,而且未通知班長。
2)門崗保衛制度不嚴,鯉廠生產廠區設有門崗,日夜有人值班,但馬×帶外人隨意進入無人查問。
3)設備改進審批不嚴,1、2號螺旋卸煤機操作室外的垂直梯是燃運車間為司機上下方便,自行設計加裝的,對于設備改進,應有一定的審批程序,象這樣影響設備安全性能的改進應經廠部審批,該廠在這方面管理不嚴格,使用爬梯近2年,有關領導視而不見,使這一不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四、防范措施
(1)對勞動紀律松弛現象徹底整頓。
(2)落實交接班制度和各種規章制度。
(3)對現有螺旋卸煤機的爬梯進行改造,以防止類似的事故發生。
(4)加強崗位責任制,嚴禁串崗、離崗。
(5)嚴禁私自帶外人進入生產現場,加強門衛值班制度。
(6)嚴格執行《安規》(熱機部分)第120條“與工作無關的人員,不準在運行中的運煤機旁逗留”和第122條“除司機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擅自開動運煤機,運煤機在運行中不準人員上下和進行維護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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