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我國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創建時期不長,安全生產法制相對滯后,加之人們的安全生產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執法的環境也有待改善。因此,安全生產領域的法制建設任重道遠。
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有了很大進展,先后制定并頒布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消防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部門也根據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規程、安全技術標準以及技術規范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結合本地區的工作實際,制定了一些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這些法律、法規、規章構成了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對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減少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安全生產法》的公布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影響深遠的一件大事,填補了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空白,是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建設的里程碑,它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已經初步建立了以《安全生產法》為核心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安全生產已經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尚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安全生產法》的配套法規規章還不夠完善,《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許多制度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對安全生產行為的規制作用有限。
其次,我國目前的安全生產立法也呈現了不平衡狀態,主要表現在監督性法律規范少于管理性規范,程序性規范少于實體性規范,從而導致立法缺乏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某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當前的實際已不相符,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例如:1994年頒布實施的《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其規定的許多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代替。并且,目前的國家政策對于開辦煤礦的規定也已不區分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因此,該條例已不適應當前煤炭行業管理的實際。
第四,某些法律之間,法規與法律之間存在沖突的現象,既影響了法律的適用,也影響了法律的統一與權威。例如:對于煤礦企業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行為,《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而《煤炭法》第七十條則是規定由煤炭管理部門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五,由于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研究不夠,尤其在市場經濟初步發展的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新問題、新情況,立法工作沒有跟上,有些方面甚至還是空白。
三、健全與完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總的來說,我國在安全生產領域目前基本上已經實現了有法可依,但由于尚不完善,法律實施效果與立法目標還有較大的距離。因此,我們需要針對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從加強經營者權益保障、強化對違法行為的制裁、科學定位政府職能和完善配套法規規章等方面,健全和完善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一項艱巨、漫長的工作。每一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都需要做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只有在大量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出適合國情、適合工作實際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健全與完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構建科學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應當以《憲法》為根本,以《安全生產法》為核心,以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為框架,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為重點,從我國國情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堅持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發揚創新精神,抓住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和薄弱環節,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2、加速開展立法調研,根據需要不斷填補法律空白,加快制定配套法規、規章;繼續完善現有立法,增強可操作性。
加緊制定與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首先應當在憲法中增加公民生命權的規定。把生命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憲法中加以確認,是當今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F有“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僅是從政府角度做出的,為了體現對公民生命權這一至高無上的人權的應有重視,應從公民基本權利的角度予以明確。這樣,就使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在價值取向上具備了憲法依據;其次,發揚立法民主,加強立法調研。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要加強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吸收工會參與,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使立法與實際情況相符合,減少立法理想化色彩,避免法律法規做出了規定,但法律關系主體卻因客觀條件限制而難以執行的情況發生;第三,要增強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擬制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草案的可行性論證,準確把握黨的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實現安全生產立法決策的科學化;第四,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克服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性的傾向,既要重視實體法的立法工作,也要重視程序法的立法工作,還要注意保持法律規范的完整;既要規定行為模式,也要規定法律后果;第五,要加快與《安全生產法》配套的具體制度的制定與修改,以適應安全生產監管實際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安全評價制度、安全生產國家標準、從業人員緊急避險制度、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安全事故損害賠償制度等;最后,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服務體系。
3、盡快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編纂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對原有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已經不再起作用,或已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修改,具體的說,就是要及時修訂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鐵路、民航、水利、建筑、國防工業、郵政、電信、旅游、特種設備、消防、核安全等有關行業與領域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同時,對存在法律沖突的法律規范,要及時進行修訂。通過對所有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進行編纂,從而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形成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更新機制。
4、學習借鑒國外經驗,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和立法成果。國外經濟發達國家在安全生產立法方面均有一些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尤其是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我們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盡量與國際勞工公約接軌,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總之,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健全與完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做到安全生產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規范執法,把安全生產監管與監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穩定持久長效工作機制的根本前提;是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實現安全生產長治久安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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