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違章與事故
2009-04-14
來源:淄礦集團鐵路運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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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一個永恒的主題,但是事故卻一直在社會發展中扮演著一種不和諧的角色,它的發生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員和財產損失。每年數十萬起的安全生產事故,上百萬的死亡人數,數千億元的經濟損失,不僅給國家的穩定和諧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更是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損失。
但是作為事故的本身,它都是有規律可循的。美國保險公司專家WH海因里奇曾對人的不安全行為、重傷、輕傷的比例做過調查,他得出結果是300:1:29,也就是說每發生300次的不安全行為就會有產生30次事故的可能。國際勞工組織也曾做過類似的調查,調查結果是200:1:20,也就是說每發生200次違章就會有產生21次事故的可能。那么,我們就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每發生10次違章就會有產生1次事故的幾率。由此可見,違章行為的存在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2008年震驚中外的膠濟線“4.28”特大鐵路交通事故,2009年“山西屯蘭煤礦瓦斯爆炸特大事故”無不因為違章而造成。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每年通報的事故經過和原因分析也充分表明:每一起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一個或者一系列的違章行為所致。
對此,淄礦集團鐵運處也做過一個調查,他們對本單位歷年事故和“違章”進行了一次統計分析,結果表明,建處以來發生的一般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中,無一例不是因為職工的“違章”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