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1998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就規定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2003年國務院通過并在2004年開始實施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于各級部門和建設工程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主要規定如下:
1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并應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2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3 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對于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4 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是:
1)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要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于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說明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①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②土方開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裝工程;
⑤腳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人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操練。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操練。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2)總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是:
(1)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2)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3)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如發生事故,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6 施工單位內部的安全職責分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重點是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責任劃分。對于單位的內部安全職責分工應按照該條例的要求進行職責劃分。特別是施工單位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思想指導下,在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按照所確定的目標和方針,將各級管理責任人、各職能部門和各崗位員工所應做的工作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要求通過合理分工,明確責任,達到增強各級人員的責任心,共同協調配合,努力實現既定的目標。
職責分工應包括縱向各級人員,即包括主要負責人、管理者代表、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經濟負責人、黨政工團、項目經理以及員工的責任制和橫向各專業部門,即安全、質量、設備、技術、生產、保衛、采購、行政、財務等部門的責任。
(1)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范;
2)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承擔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最終責任;
3)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
(2)技術負責人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有關規范、標準,并組織落實;
2)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組織設計;
3)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負責審核其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性,提出預防措施,組織編制相應的操作規程和交底工作;
4)領導安全生產技術改進和研究項目;
5)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提出糾正措施,并檢查措施的落實,做到持續改進。
(3)財務負責人的職責是:
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能做到專項專用,并檢查資金的使用是否正確。
(4)工會的職責是:
1)工會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求糾正;
2)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3)發現危及員工生命的情況時,有權建議組織員工撤離危險場所,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4)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安全部門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法規、標準和規定,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
2)參與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并組織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3)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遇有緊急情況有權暫停生產,并報告有關部門。
4)推廣總結先進經驗,積極提出預防和糾正措施,使安全生產工作能持續改進。
5)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檔案,定期進行統計分析,探索安全生產的規律。
(6)生產部門的職責是: 合理組織生產,遵守施工順序,將安全所需的工序和資源排人計劃。
(7)技術部門的職責是:按照有關標準和安全生產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提出相應的措施,進行安全生產技術的改進和研究工作。
(8)設備材料采購部門的職責是:保證所供應的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可靠,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按機械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保養和檢修,確保安全運行。所供應的材料和安全防護用品能確保質量。
(9)財務部門的職責是:按照規定提供實現安全生產措施、安全教育培訓、宣傳的經費,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10)教育部門的職責是:將安全生產教育列入培訓計劃,按工作需要組織各級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
(11)勞務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做好新員工上崗前培訓、換崗培訓,并考核培訓的效果,組織特殊工種的取證工作。
(12)衛生部門的職責是:定期對員工進行體格檢查,發現有不適合現崗的員工要立即提出。要指導組織監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有害程度,提出職業病防治和改善衛生條件的措施。
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部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要求,由項目經理主持,把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到崗,落實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規定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包括:
(1)項目經理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其安全職責應包括: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和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安全考核指標和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確保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的有效使用,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施工中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分析,針對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當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時,項目經理必須及時、如實,按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上報和處置,并制定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2)施工單位安全員的安全職責應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3)作業隊長安全職責應包括:向本工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嚴格執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拒絕違章指揮;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作業前應對本次作業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設施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檢查安全標牌,是否按規定設置,標識方法和內容是否正確完整;組織班組開展安全活動,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召開上崗前安全生產會;每周應進行安全講評。當發生重大或惡性工傷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立即上報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4)作業人員安全職責應包括:認真學習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不違章作業i服從安全監督人員的指導,積極參加安全活動;愛護安全設施。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不安全作業提出意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作業人員應當努力學習安全技術,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安全員安全職責應包括:落實安全設施的設置;對施工全過程的安全進行監督,糾正違章作業,配合有關部門排除安全隱患,組織安全教育和全員安全活動,監督檢查勞保用品質量和正確使用。
7 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所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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