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不是辦法的辦法
多年來,煤礦發生事故后,往往習慣事后發文件、安全大檢查、停產整頓、復產驗收這一程式化做法,似乎已是不成文的規定。煤礦發生事故,停產整頓,甚至關閉都無可厚非,但凡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所在縣市,10人以上事故的所在市地一律停產整頓,以至于更大的事故全省煤礦一律停產,重新組織驗收,經省批準后方可復產。停產這種做法對于遏制事故連續發生、亡羊補牢、以儆效尤,無疑可起到積極的作用,也能顯示出政府搞好安全的態度和決心。但對于一些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是否妥當?一個礦發生事故,牽涉其他礦被迫停產,是否有法律依據?多數礦長對這種作法表現出極大的無奈,稱之為“一人生病,全家吃藥”,甚至比之于古代“連誅”、“連坐”。
煤炭開采為地下作業,以動態管理為主,如果短期、有計劃地停產進行積極有效的整改,對于煤礦不無益處,但如果長期停產,或僅僅是為了暫時不發生事故而強行停產,煤礦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為執行上級命令不得已而為之,更有甚者為確保停產井口上鎖、火工品封存、絞車貼封條,連起碼的整改都不能搞,對煤礦造成的負面效應也是巨大的。
經濟損失巨大。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應生產而不能生產,沒有產量哪來效益,而該支付的電費、該上繳的管理費還必須出,政府又不會為煤礦停產減免或補償什么,我們常說不要沒有安全的效益,煤礦安全確實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絕不能為追求效益而釀成事故,但凡事都應辯證地看,難道我們不要沒有安全的效益就應該要沒有效益的安全嗎?長期停產是我們為了安全而追求的目的嗎?大范圍、長時間停產對經濟的發展無異于致命的打擊。煤炭是山西的支柱產業,除了煤炭還有什么可以支撐山西的經濟?尤其是一些重點產煤縣市,煤炭收入占到財政收入的60%以上,縣域經濟實質上均為煤炭經濟,煤炭興則經濟興,煤炭衰則經濟垮,長期停產造成的損失驚人,甚至造成財政捉襟見肘,連工資支出都難以保障。
人為地造成新的安全隱患。近年來通過技術改造,多數煤礦采用了壁式開采,長期停產,致使一些壁式工作面壓力增大,被壓垮,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準備的工作面不能使用,造成巨大的浪費姑且不論,而由于井下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通風系統、井下設備不同程度受到損壞,造成了新的安全隱患,更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難度。實踐證明煤礦復產是最易發生事故的時候,許多大事故就是停產后瓦斯大量積聚而造成的,同時也不可排除有些合法礦井為減少損失,明停暗開,強行生產,這種行為更易發生事故。
職工隊伍不穩,流動、流失現象嚴重。除國有煤礦外,其他煤礦多為當地農民或外包工,他們下井的目的就是為了掙錢,長期停產沒有了經濟來源,紛紛離開礦區,另謀他業,造成了大量的技術工人、一線工人流失,如果再重新組織生產,人員數量和質量都難以滿足生產需求,形成常年培訓不見人,影響了培訓效益,降低了職工素質。
影響了正常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有證礦井長期停產客觀上造成了煤源緊張,煤價上漲,一些私開礦主見利忘義,受利益驅使,非法開采再度抬頭,由于私開礦難以管理,客觀上滋長了私開亂挖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復產標準:難摘的蘋果
山西煤礦尤其是占全省絕大多數的鄉鎮煤礦多數是在“六五”期間“有水快流”的形勢下發展起來的,先天不足是其致命的弱點。近年來,通過聯營改造、關井壓產、技術進步,煤礦基礎條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礦井規模小、技術裝備差、采煤方法落后,安全設施欠帳多仍是較為普遍的問題,絕非一朝一夕能夠改變,需要的是逐步提高穩步發展,需要的是時間和投入。如果想一蹴而就,只能是揠苗助長。每次事故之后,煤礦便陷入了事故-停產-驗收-復產的怪圈。有的事故多發鄉鎮、市地每年都要搞幾個循環,由于每次復產后都要制定一些新的復產驗收標準,不達標不得驗收,煤礦停產時間少則一月,多則二至三月。不可否認有些標準是非常必要的,非達到不可的,但也難以排除有些標準與實際距離較大,使復產標準成為煤礦企業跳起來也難以摘到的蘋果。
一是有些標準與煤炭企業本身無關。如這次復產驗收規定,未按要求上報2003年10%關井名單的市(地)、2002年發生重特大事故未按要求上報15%關井名單的縣(市、區)市(地)、省整頓辦已發文注銷證照但未按“關井六條標準”徹底關閉的礦井所在縣(區)不予驗收。這些工作本應由縣(區、市)、市(地)組織完成,但由于關閉有證礦井難度大,政府也沒有有效的制約手段,只好作為復產的強制性條件進行要求。而對于具備驗收條件的煤礦來說,不管你礦井條件如何,是否達到復產條件,也得受制于所在鄉縣(區、市)市(地)關井任務完成情況,驗收復產工作想快也快不起來。
二是有些標準煤炭企業自身難以解決。如雙回路供電問題,全省絕大多數煤礦沒有采用雙回路供電,而解決雙回路供電靠煤炭企業自身是難以解決的。它不僅受當地現有電力基礎設施的制約(多數縣市只有一個變電站),而且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著投資、容量、出線、線路架設等問題,是否能與電力部門協商得通,電力部門是否愿意搞都是問題,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協調,煤礦自身難以解決,況且即使電力部門同意建設,周期也不是一、二個月內能完成的。另外是“四證”問題,由于煤炭生產許可證、礦產資源證、企業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分屬不同部門管理,職能部門各自為政,缺乏協調,辦證周期過長,有的證辦理下來已經過期,又得辦理延期手續,既牽扯了精力、浪費了財力,又人為造成了證件不符合要求的問題。
三是有些標準不盡科學。如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實施瓦斯抽放,《煤礦安全規程》有明確規定,必須遵守抽放瓦斯的有關規定,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不是所有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都適應瓦斯抽放,絕不能搞一刀切。
四是有些標準沒有法律依據。如重點產煤縣(區、市) 3萬噸以下(含3萬噸)的礦井不予申報驗收。為什么同樣是3萬噸以下的煤礦非重點產煤縣(區、市)就可以申報驗收,而重點產煤縣(區、市)就不可申報驗收呢?判斷煤礦能否復產難道重點產煤縣(區、市)和非重點產煤縣(區、市)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不一樣嗎?
安全生產路在何方
山西作為欠發達地區,能源重化工基地,要發展離不開煤炭,可以說山西的發展,成也煤炭敗也煤炭,起碼短期內沒有煤炭就沒有山西的發展,這也許是不爭的事實。山西煤炭路在何方、山西煤炭如何管理,我們過去習以為常的作法有多少科學性、合理性,又有多少是長官意志,行政命令,有多少促進了煤炭發展,又有多少帶來了負面效應,如何有效地避免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后我們該做些什么?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但無論如何,以下幾條是應該遵循的。
必須依法辦礦、管礦。近年來國家為促進煤炭工業建康、穩定、安全發展,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可以說煤礦安全法律體系日臻完善,這些法律法規理應成為辦礦、管礦的依據,簡單地說煤礦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和規程要求就應該是合法礦井,就應合理合法地開辦、生產,任何管理者都無權凌駕于法律、規程之上,都必須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必須保持政策的相對穩定性。
必須通過科學合理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煤炭企業健康發展。政府應通過產業政策科學合理地引導煤炭企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要尊重現實,實事求是,切忌一刀切,一陣風,長官意志。
必須以煤炭企業為中心,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煤炭企業是煤礦安全管理的中心和根本,必須立足這個中心,強本固基,增加煤礦投入,推進科技創新,改善安全基本條件,提高職工素質,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增強礦井防災抗災能力,把安全的基礎夯實打牢。要建立安全預評價制度、許可證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監察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要把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與加強企業基礎管理結合起來,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安全效能”的企業安全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機制,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的自律性,加強企業安全管理的規范性。
必須創造煤炭企業發展的寬松環境。企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及有關部門的支持,應積極創造條件,促進煤炭企業加快發展,而不能設置壁壘,阻礙其發展壯大。
安全文化網 m.zlt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