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是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和江澤民同志“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思想的重要體現,它不僅為公安消防機構履行消防監督職責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也強調全社會的消防責任,使消防工作社會化,《消防法》通篇體現了“責任”二字。
一、國務院的責任
(一)領導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消防法》第3條規定: “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領導消防工作,說明黨和國家對于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消防工作具有廣泛的群眾性、社會性,也有較強的法規性、政策性和專業技術性,光靠某一個或某一些部門負責是不夠的,因此,由國務院負總責,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的各部門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組織對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
《消防法》第39條規定:“對于特大火災事故,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特大火災按照有關規定是指死亡10人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火災。特大火災影響大,傷亡或財產損失大,原因復雜,涉及的部門和責任者眾多,國務院認為有必要成立特大火災事故調查組,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能夠及時、準確查明火災原因和事故責任。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
“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這是《消防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責任的高度概括。消防工作是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是國家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是一項地方性很強的政府行政工作。國務院雖然對消防工作領導,但具體工作還要依靠各級人民政府來負責,如城市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裝備建設、各種形式消防組織的建立與發展,消防經費保障,組織消防宣傳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以及組織撲救特大火災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責任如下: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項內容所進行的分階段的具體安排。它分為長期計劃(一般為10年或10年以上)、中期計劃(一般為5年)和短期計劃(又稱年度計劃)。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消防工作的財政投入得到保障,消防工作與社會的發展同步,從而達到“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目的。
(二)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
“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宣傳教育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使消防宣傳知識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從而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防范意識。
(三)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規劃和建設方面以及在消防科技工作方面所擔負的責任
《消防法》第8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對消防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
《消防法》將消防裝備納入城市消防規劃是考慮到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的一些車輛裝備、消防隊員個人防護裝備等是滅火作戰不可缺少的,同時也是城市整體抗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應該作為消防基礎設施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這樣有利于提高滅火戰斗的能力。
城市規劃是城鎮各項建設發展的綜合性規劃,包括:擬定城鎮發展的性質、人口規模和用地范圍;研究工業、居住、道路、廣場、交通運輸、公共設施和文教、環境衛生、商業服務設施以及園林綠化等建設規模、標準和布局;進行規劃設計,使城鎮建設發展經濟合理,創造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環境美好和安全衛生的條件。
根據《消防法》和《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為了提高城鎮防火滅火能力,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必須會同公安消防機構研究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城市規劃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吸收公安消防機構參加。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特殊時期的宣傳、檢查的職責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五)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責任是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消防工作涉及每個家庭、每個社會成員,所以,每個公民不但要在單位、在公共場所遵守消防法規,在居所也應當注意消防安全。村委會、居委會作為村民、居民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各級政府做好村民、居民的防火工作。村委會、居委會的消防安全職責主要是:
(1)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3)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六)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多種形式消防組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的責任
(1)總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撲救火災的能力。
(2)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站建設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3)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公安消防隊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主要任務是在各級公安機關直接領導下,擔負撲救火災和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公安消防隊包括兵役制公安消防隊和職業制公安消防隊。兵役制公安消防隊納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序列,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和供給標準,享受解放軍同等待遇。職業制公安消防隊經費由財政撥給,人員納入公安行政編制,享受公安干警待遇。
專職消防隊是根據防火和滅火的需要在企業事業單位和需要的地區組建的消防安全組織。主要任務除做好本單位、本地區的防火、滅火工作外,還要服從公安消防機構的調動,撲救外單位和外地區的火災。
(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揮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消防法》第34條規定,公安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實施。
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技術性強,如果處理不當,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和一定的政治和社會影響,需要當地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統一指揮,這樣一方面協調各方面力量迅速排除險情,減少損失;另一方面為今后的善后處理打下基礎。
(八)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特大火災的職責
《消防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對于特大火災事故,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
(九)決定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停產停業的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執行。
三、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教育、勞動部門的職責
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二)新聞出版等部門的職責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1)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2)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求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