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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關縣天星鎮朝陽社區一居民自建房內發生火災事故,造成6人死亡。火災的原因是:自建房一樓家具零售店入戶電線發生短路,引燃了周圍擺放的家具等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
這個事故定義為較大責任事故。除了房主有重大責任外,有9個單位和17名政府工作人員受到問責處理。

1、房主,1人。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應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鎮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1人,沒有及時監管涉事自建房未批先建的問題。相關線索建議移交紀委監委進行調查處理。
3、鎮專職消防隊隊員,2人。對涉事自建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未落實整改措施負監督檢查不到位的責任。建議大關縣消防救援大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監管工作不到位的,負有領導責任,按干部管理權限問責的人員。共計13人。
(1)縣政府。常務副縣長1人,副縣長兼公安局長1人。
(2)縣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1人。防火參謀1人。
(3)縣住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人。
(4)鎮政府。鎮長1人,副鎮長兼應急辦主任1人。
(5)鎮消防站。站長1人。
(6)鎮派出所。負責消防工作民警1人。
(7)社區。主任1人,消防管理員1人,居委會委員1人。

這次火災的造成的了嚴重后果,有三個關鍵因素:住人自建房、電線短路、電線周邊可燃物。排除其中一個因素,火災就不會發生或沒有嚴重的后果。當三個關鍵因素同時被激活,悲劇就發生了,而這個概率實在太小太小,難以預判。
以這起安全事故為例,很多安全隱患是難以排查到位,難以預判,后果難以預料的,社區幾個消防員總不能天天去住戶家里檢查電線是否會短路,電線周邊是否有可燃物,房間是否有人吧。
發生了一起隨機性非常強的安全事故,很多與事故沒有關系的人員都被背上監管不到位的責任而被追責問責,這既不科學也不人性。
現在不論是行政基層人員還是企業人員對安全管理都心有余悸,都認為安全不出事是運氣好;出事橫豎無法免責,算是倒霉人生。所以,大家都不愿意從事與安全沾邊的工作,即便是提高待遇也很難找到管安全的人。
只要社會和經濟正常運行,安全事故概率不為零,通過監管檢查杜絕發生安全事故是不可能的,也做不到。
發生了安全事故,實事求是,科學準確的追究責任人是非常必要的,否則,人人都不想管安全,對安全管理是非常不利的。
相關評論:
安全要有責任制,每個人責任邊界清晰,只要自己盡責了就好,不能為別人的失責去承擔責任。比如,管理人員盡到了制度有效,監督到位,培訓到位,安全投資裝備到位,那么個別員工故意違章而導致的事故,管理人員確實無法完全禁止,那么就不該承擔過多的責任,畢竟不可能給每個人配一個監管,監管還得有人監管,這就是無限循環。舉個例子,都是貨車由于違章出事了,但一個是自己的車,一個是單位的車,單位的車,單位負責人就得承擔責任,請問,這責任從何而來?
以結果為導向的追責思維和方式及其不科學不合理也不公平 首先確定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罰 其次確認監管部門有無盡職履責 如果確實盡職履責了,就要盡職免責 沒有盡職履責的嚴厲處罰,而不是太公分豬肉,人人有份,看上去處罰人數多,但安全管理效果不明顯
管的事項要有邊界,不是啥都管,也不是無邊無界的追責,這樣不科學也不合理。
現在干事首先想到的就是怎樣不被追責,遇到困難和問題都是能推就推,能躲就躲,這種干事創業的氛圍,不適合敢拼敢闖的人,造成了人人自危,不管工作好壞,先從文字資料上做到免責,是形式主義的形成主要原因之一。
這就和管理電動車一個性質,管嚴了老百姓罵聲一片,不管,出事了到處追責,基層管理人確實難。
安全事故追責是應該的,是促進工作的好抓手,關鍵是,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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