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2003年12月1日中午11時30分左右,嘉興市通用水泥構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工陳××(死者,男,22歲,江蘇沭陽人)與吳××兩人在進行行車吊裝水泥溝管作業。陳××用無線遙控操作行車運行,掛鉤工吳××負責水泥溝管吊裝。當行車吊裝水泥溝管離地約20公分時,溝管出現擺動,碰撞陳××小腿,致使陳××后仰倒下,頭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溝管內,經員工用廠車立即送縣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該公司職工陳××上崗作業,未經行車操作培訓,未取得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件;并在作業過程中,未佩戴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帽等,注意力不集中,當起吊物出現擺動時,對周圍狀況估計不足,采取措施不當,致使溝管碰撞本人小腿后仰倒地,頭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溝管內,救治無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許××對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意識不強,措施不實,沒有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雇傭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操作特種設備,導致事故發生。
2、李××作為分管生產負責人,沒有履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責任,并在吊裝作業過程中,未落實指揮人員,未督促落實勞動保護用品使用。致使陳××、吳××在吊裝作業中,未佩戴安全帽,失去應有的安全保護。
3、該公司職工吳××未取得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在從事吊裝過程中,與陳××配合不當,對吊裝物(水泥溝管)出現擺動,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導致事故的發生。
4、該公司在生產中忽視安全生產工作,對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設備——起重行車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現場保護措施不力。
三、事故性質
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類別
起重傷害。
五、事故責任
1、該公司起重操作工陳××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未佩戴安全帽,造成事故,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
2、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沒有履行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致使職工無規可循、無章可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對這起事故負領導責任。
3、該公司對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上崗作業,使從業人員未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特種作業人員未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安全標志不全;對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合格投入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有關規定,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4、該公司生產負責人李××未認真履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現場指揮不到位,未監督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佩戴、使用勞動保護用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對這起事故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5、該公司吳××違反勞動紀律,未佩戴安全帽,冒險作業,采取避險措施不當,對這起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六、處理意見
1、鑒于事故直接責任者陳××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既是事故肇事者,又是事故受害者,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嘉興通用水泥構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對事故責任人許××及嘉興通用水泥構件有限公司給予行政處罰。
3、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嘉興通用水泥構件有限公司的特種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4、責令嘉興通用水泥構件有限公司,對吳××違反勞動紀律,冒險作業,給予批評教育,嚴肅處理;對李××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揮監督不力,予以批評教育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嘉善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七、防范措施
1、嘉興通用水泥構件有限公司,立即召開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通報“12.1”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全面開展“查隱患、抓整改”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消除各類生產安全的事故隱患,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故。
2、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上墻公布,嚴格執行建立安全生產臺帳制度,落實專人登記備案。
3、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對從業人員進行全面的崗前培訓,嚴格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特種設備的有關規定要求。
4、在從事吊裝等危險作業過程中,應安排專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嚴格遵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措施的落實。
5、加大對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落實生產安全生產設施,配備、配齊勞動保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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