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狀況和事故經過
本次事故的大致過程是:1994年底,DC公司有關人員操作塔吊從塔吊西側七層樓上吊鋼模板(距塔心17.9m),在向南向東吊運擺放時發生事故。
(1)塔吊所吊兩塊鋼模板(重5t以上)墜落在塔吊東南方向的工地圍墻外距塔吊中心線49.85m處。
(2)塔頭四根主弦桿拉斷三根,其中,靠塔吊起重臂方向的兩根主弦桿均被拉斷。由于塔頭主弦桿折斷失去支點作用,吊拉起重臂、平衡臂的拉桿也失去吊拉作用,致使起重臂、平衡臂以塔頭為軸向下墜落。起重臂砸在建筑物上嚴重扭曲變形,平衡臂砸在塔身上嚴重損壞。
(3)變幅小車停在起重臂端部,變幅繩斷開。
(4)所幸整個塔吊事故沒有人員傷亡,但百余萬元的塔吊完全報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次事故屬于重大事故。
2 對本次事故的技術分析
2.1載荷狀況
查明載荷狀況是分析塔吊事故的基礎。但實際上,由于DC公司力圖逃避事故責任,準確查明事故發生時的載荷狀況是有一定困難的,這就要求我們根據現場勘測情況對事故發生時的載荷狀況加以分析。載荷通常指兩個因素,即起重量和幅度。起重量根據DC公司提供的數據是5t,下面我們分析幅度。根據DC公司提供的現場平面圖,本
次操作若能將重物(6.68×2.75×2m)從安全網外放到地面,則DC公司本次塔吊作業的幅度應大于30~34.34m。超載率大于12%~28.1%。這樣,可以看出DC公司本次塔吊作業的目的本身就是一次超載作業。國家標準嚴禁超載作業,特殊情況在嚴格控制的條件下超載作業時超載率也絕不能超過10%。我們分析的結果是,DC公司的超載率大于12%~28.1%乃至40%以上!看來DC公司超載作業是肯定的了,但塔吊上有一系列防止超載的安全裝置,如果這些裝置有效,使用過程中即使有意超載也不可能,這臺塔吊的安全裝置狀況如何呢?
2.2力矩限制器失調是導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1)本臺塔吊的力矩限制器處于失調狀態
從拆卸塔吊時在DC公司塔吊事故現場拍攝的照片可以清楚地看出,本臺塔吊力矩限制器的三個鎖緊螺母均處于未鎖緊狀態。這就是說,本臺塔吊最重要的安全裝置——力矩限制器處于失效狀態,根本不起作用。
(2)力矩限制器失效的后果
力矩限制器是塔吊上控制起重量和幅度兩項指標的綜合性安全裝置,是塔式起重機上最重要的安全裝置。聯系到本臺塔吊,若力矩限制器起作用,則起吊5t重物后,當變幅小車向臂端運行到26.8m到29.4m之間,變幅機構就應斷電,使變幅小車停止向臂端運行。在此之前,當小車運行到21.44m左右,變幅小車就應自動提前減速至每分鐘7.5m爬行前進。同時駕駛室內紅色信號燈亮,發出警告。由于本臺塔吊力矩限制器的三套安全裝置的鎖緊螺母都處于未鎖定狀態,力矩限制器就不能起到上述作用。這就使得本塔吊能自由地將5t重物送到危險幅度,直至發生塔吊事故。按照設計要求,起吊5t重物時的額定幅度為26.8m,超載10%的情況下幅度為29.4m,而本次事故中5t重物已運行到幅度大于30m~34.34m以外,超載率大于12%~28.1%,這就難怪塔吊發生事故了!
2.3變幅機構制動器失靈是導致本次事故的一個次要原因
在塔吊拆檢中還發現本臺塔吊的變幅制動器的摩擦片已全部磨損掉,制動器的制動力矩顯著下降(下降50%以上)。進一步,在檢查HF箱時發現,DC公司違章接線導致了本塔吊經常使電動機在變幅制動器抱閘的情況下運行,這是導致摩擦片迅速磨損的原因。變幅制動器的制動力矩顯著下降將導致塔吊在緊急狀況下不能有效制動變幅小車的運動。
2.4技術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由于本次塔吊作業的目的是一次超載作業,本臺塔吊力矩限制器又處于失調狀態,使得塔吊司機得不到超載警報的信息,力矩限制器的自動斷電功能不能實現。這樣,超載幅度越來越大,等到塔吊司機發覺情況異常時,超載幅度已經很大了。在大幅度超載的情況下,塔身和吊臂均形成相當大的彎曲變形,吊臂形成較大的負角。由于變幅制動器制動力顯著下降不能克服變幅小車的慣性力和因吊臂負角形成的下滑力,塔吊司機所采取的緊急制動措施也不能制止變幅小車沖向臂端。這樣,由于超載、力矩限制器和變幅制動器失靈終于導致了本次塔吊折臂事故。
3 本次事故所反映出的問題
3.1有關法規和國家標準對塔吊使用的保障體系國家在塔吊安全使用方面有如下法規和標準:國標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國標GB6067—85、勞動部頒發《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和建設部部頒標準ZBJ80012—89。這些法規和標準確立了塔吊使用的安全。
上一篇:履帶式起重機起重臂墜落分析
下一篇:起吊連被甩開 撞擊頭部一命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