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時間:2005年3月4日凌晨5點35分
事故類別:起重傷害
事故經過:
2005年3月4日,天津天鋼集團有限公司二鋼天車工段丙班上夜班,班中發現新煉6#80T天車小車主卷下滑,經查后調整了抱閘,早上5點左右發現主卷還溜,經副班長田''檢查確認閘皮磨損嚴重需更換。田''下車向值班主任姚''和班長齊''匯報。班長齊''決定停用6#80T天車,更換閘瓦,并讓6#80T天車司機王''盯7#75T天車,準備兌下班前最后一包鐵水。由田''帶領杜''、朱''二人換6#80T天車閘瓦。三人先到常日班倉庫拿閘瓦。上車后發現其中一塊閘瓦拿錯了,田''就叫朱''下去調換閘瓦,田''和杜''留在車上做更換閘瓦的準備工作。5點35分左右,7#75T司機王''聽到調度要天車哨聲后,認為是要7#75T天車,隨后鳴鈴警示,三次警示以后就點動7#75T天車控制器,擠靠6#80T天車,在擠靠后未發現異常就又擠靠兩次,(行程距離約1.5米),此時在6#80T天車上的田''和杜''聽到鳴鈴警示后,立即蹲下身來,在兩車擠靠過程中,杜''(男,45歲)看到主卷減速機箱頂放著充電照明燈,怕被廠房下懸花梁碰掉,就突然起身伸左手去拿燈,被后邊的下懸花梁的斜水平拉梁與主卷減速機擠傷腹部和左手臂,經送市第三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a、直接原因:杜''在換新煉6#80T天車抱閘閘瓦時,知道此處的危險性(新煉6#80T天車裝上后,廠房下懸花梁與小車主卷減速機箱頂最小間距為35MM,國標為220MM),所以杜''在聽到鳴鈴警示后就蹲下身來,當他發現充電照明燈有被碰掉的可能性時,就突然起身伸左手去拿燈,忽視了上方空間存在的危險性,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b、主要原因:煉鋼車間由于新煉6#80T天車與老6#75T天車,在噸位和結構上發生了變化,天車工段對存在的危險性沒有及時對原操作規程和制度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沒有按“三同時”的要求去落實整改,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c、間接原因:煉鋼車間天車改造后知道存在著危險性,在新車更換閘瓦前,沒有認真落實好公司的安全生產“現場確認制”,在教育、監護、措施等方面不到位。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預防措施:
1、今后凡天車發生故障時,嚴禁頂車檢修,必須頂車時檢修人員要撤離天車小車或大車傳動部位,站到安全的位置上,否則不準動車,司機要在車上監護。
2、在全廠范圍內認真吸取事故的教訓,發動職工對照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查找漏洞、補充完善。
3、將新煉6#80T天車在生產過程中的檢查和檢修列入B類危險源(點)嚴格監控。
4、煉鋼跨調動天車,改由值班調度人員用高音話筒呼叫車號調動天車。
事故責任分析:
①天車工段丙班一組組長杜'',在天車頂車過程中,發現充電照明燈有碰掉的可能,此時他忽略了置身所處的危險,起身伸手拿燈,被廠房下懸梁和減速擠傷死亡,應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因本人死亡免于追究。
②煉鋼跨天車由75T改為80T,天車布局發生變化后,天車工段作為使用部門忽視了其潛在的危險性,沒有制定有效的預防措施。天車工段工段長高''作為工段第一責任人應對“2005年3月4日”工亡事故負有主要的領導責任。
③主管設備工作的副廠長陳'',在煉鋼車間新煉6#80T天車改造設計中,對安全工作重視不夠,忽略了現場環境變化存在的危險性。違反公司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六條、第一款“對因設備建(構)筑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四款“對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及存在重大設備隱患的設備、設施,要及時解決,對暫時不能解決的在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的同時,按權限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和部門”。
④主管老廠生產和安全工作的廠長助理朱'',在天車噸位和布局發生變化后,是否達到安全生產的要求,沒有進行深入的了解,不知道存在的危險性。違反公司各級領導責任制第四條、第一款“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協助廠長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⑤安技科科長秦'',在新煉6#80T天車改造后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標準,沒有及時的發現問題,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措施。
⑥設備動力科長孫'',作為設備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新煉6#80T天車改造設計中對安全工作重視不夠,只考慮天車本身安全,忽略了現場環境的變化存在的危險性。違反公司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三章第二條第二款“定期組織對各種機械設備和工業建筑物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的要及時解決,對暫時解決不了的在向上級有關部門及領導上報的同時,必須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⑦天車工段副段長劉''分管設備工作,在新煉6#80T天車改造設計中,應協助工段長及時完善安全規程和管理制度,但本人沒有認真對待,對因設備和技術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責。
⑧天車工段丙班副班長'',在與杜''共同更換閘瓦時,沒有做好現場安全確認,現場確認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
⑨煉鋼廠廠長潘''負責全面工作,雖然重點負責新廠二期建設,違反公司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二條第一款“對企業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負全面領導責任,支持并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廠長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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