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及概況
某市泰山商業有限公司二期擴建工程,由某公司承建,該企業為一級資質,工程面積10800m2,結構類型為框架,局部 1l層,開竣工時間是:1996年10月至1997年12月。
1997年7月21日下午3:30左右,因井架吊籃在6~7層樓之間被卡堵停止下行,而卷揚機仍在工作。在7層樓面 I作的瓦工曹某(22歲,男)不聽勸阻,自行處理機械故障。 A 7層樓面下到6~7層之間,用力推搖被卡堵的吊籃,由于卷揚機沒有及時停止操作,吊籃又被卡堵,已有相當部分鋼 @繩松開離開滾筒。當曹某用力撞擺吊籃離開被卡堵物后,吊籃突然下墜,造成鋼絲繩被突然加速下墜而拉斷,與此同時,曹某也因吊籃的突然下墜和鋼絲繩的拉斷,而意外地被帶人 K籃內,并隨其下墜至地面,因頭顱骨被鋼管腳手猛烈碰撞 6成開裂,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7.38萬元,間接經濟損失6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
該工程從1996年9月至1997年6月底在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并施工至8層。1997年6月底經市建委協調,對該工程進行了議標后補辦手續,才基本符合基建程序,但由于該工程違章在先,未申請領取安全認可證,現場管理較亂,隱患較多,電線亂拉亂接,違章作業無證上崗,職工缺乏三級安全知識教育,現場洞口、臨邊防護不嚴,特別是機械設備維護保養問題較多,鋼絲繩斷絲嚴重,部分打折,斷繩裝置失靈,井架鋼絲繩走一道(應走二道),鑒于上述諸多原因,又未向安全監督站申請認可,隱患沒有及時得到整改,加之該單位領導對安全工作不重視,造成了該事故的發生。
事故教訓和防范措施
該事故是由于一起違章造成的事故,應通過此事故吸取的教訓,一是要堅持施工前應按有關規定申辦基建手續;二是要加強現場管理,特別要堅持持證上崗,杜絕違章作業;三是要加強職工的培訓教育,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四是要認真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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