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簡介
2008年10月30日,福建省寧德市某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現場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吊籠墜落事故,造成1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21.1萬元。該項目總建筑面積18313㎡。,總造價23843.22萬元,共計8棟樓,發生事故的3號樓高85.45m,共計28層。事故發生在上午6時左右,3號樓木工班組、鋼筋班組共計12名施工員,吃完早飯后,乘坐施工升降機準備到25層工作面作業,由其中1人(非操作人員)擅自開機。由于第43標準節間兩側兩根連接螺栓緊固螺母脫落,東側吊籠產生的傾覆力矩大于上部四節標準節自重及鋼絲繩拉力產生的穩定力矩,造成第43至46標準節傾倒在3號樓東而外鋼管腳手架上,兇吊籠重力和沖擊力的作用,致使吊籠滾輪和安全鉤滑脫標準節,對重鋼絲繩脫離頂部滑輪,吊籠墜落在2號樓與3號樓之間的2層平臺上,墜落點與施工升降機機架的中心點距離約6m。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建設單位法人、副總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等18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借出資質的施工、勞務單位法人、項目經理、升降機安裝單位負責人等33名貴任人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建設、監理等單位受到相應經濟處罰。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現場設備管理嚴重缺失,施工升降機安裝、檢測、日常檢代、維護保養未到位。當東側吊籠行至第44、45標準節時,由于施工升降機第42、43標準節間西側兩根連接螺栓緊固螺母已脫落,傾覆力矩大于穩定力矩,致使第42節以上四節標準節傾倒,吊籠滾輪和安全鉤滑脫標準節,對重鋼絲繩脫離頂部滑輪,吊籠墜落。
2.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建設單位嚴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集開發、施工和設備安裝于一體,簽訂“陰陽”合同,私招亂雇,把分項工程發包給無相應施工資質的農民工組織施工。
(2)項目部安全管理缺失,現場管理混亂。項目部未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專門安全培訓,無證上崗。項目經理長期不到位,施工人員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實。
(3)施工單位把資質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從中收取管理費。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進行建筑施工,且未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未派出項目經理進駐施工現場,嚴重違反了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4)勞務分包、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把各自的模板作業勞務分包、腳手架勞務分包資質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從中收取管理費,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進行模板工程、腳手架安裝工程施工。且均未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上的約定,未派出項目經理進駐施工現場管理,嚴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5)監理單位違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監理人員未按投標承諾到位,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總監長期不到位,現場管理力量弱化。一是未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委托臨理合同》,違規協助、配合建設單位降低工程監理收費標準,降低監理標準;二是協助施工單位造假;三是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監理職責;四是監理人員安全意識淡漠。
(6)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不重視施工升降機檢測前置條件相關資料項目的檢查,未按施下升降機檢測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認真組織檢測,憑經驗編寫檢測數據,不負責任地出具檢測合格報告,為非法安裝的施工升降機順利通過檢測提供方便。
三、事故教訓
1.建設單位無視法律法規,一味追求經濟利益。建設單位置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于不顧,借資質自己搞施工,簽訂“陰陽”合同,集開發、施工和設備安裝于一體,現場安全管理混亂。
2.個別施工單位,提供資質,收取管理費。協助建設單位簽訂陰陽合同,屬于明顯的賣牌于行為;而簽訂《公司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是典型的項目經理大包干現象,為建設單位弄虛作假提供了途徑。
3.工程監理形同虛設。建筑工程咨詢監理事務所置法律法規不顧,同建設單位簽訂《委托監理補充協議》明確監理費一次包干,低成本必然造成管理粗放,一名監理管多個項目,人員不到崗,形成經營、管理上的惡性循環。
4.檢測單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作為特種設備檢測單位,某省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中心不重視前置條件檢查,未按要求組織檢測,憑經驗編寫數據,不負責任地出具檢測合格報告,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死角,為非法安裝的施工升降機順利通過檢測提供方便。
5.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從建設單位開始,分部工程被層層轉包,最終由沒有任何資質的包工隊完成。
6.執法管理存在漏洞。有關主管部門執法不嚴、日常監管不力,對建設單位利用施工單位資質自行組織施工,層層轉包,私招亂雇等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對多次重復出現同類安全隱患的施工單位,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依法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