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某有限公司的五號車間內,一名立式機床操作工將一塊重約4.3噸的H型鋼工件用電動單梁起重機(俗稱行車)從五號車間吊運到四號車間,放在鋪整不平的鋼板上,在未取下行車吊鉤的情況下,即用氣刨手工對工件下部進行作業。當H型鋼下翼被氣刨刨開,H型鋼變成T型鋼后,由于整個工件重心不穩,造成下部工件突然倒下,壓在這名操作人員身上,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查這名操作人員并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資格證書。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行車操作屬于特種作業,該名操作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違章操作在行車吊掛重物時直接對重物進行加工,造成重物突然倒下引發了事故的發生。
提示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常見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作業等;
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行車作業十不吊:
⒈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⒉物體質量不清或超負荷不吊;
⒊斜拉物體不吊;
⒋重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
⒌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及指揮信號不吊;
⒍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吊;
⒎工件捆綁、吊掛不牢不吊;
⒏重物棱角處與吊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吊;
⒐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⒑鋼(鐵)水裝得過滿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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