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4日,惠民電業局線路工區配電班副班長李某某,在無停電計劃,又未征得有關部門和線路工區領導的同意,擅自安排工作負責人程某某,帶領四名工作人員,拆除10KV黃三線紡織支線紡織局配電室和紡織廠配電室的避雷器,未開工作票。工作錢工作負責人未向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和應作的安全措施,只作了簡單的分工,就令工作人員竇某某拉開紡織支線跌落保險,在未掛接地線的情況下開始工作。竇某某清掃拆除紡織局配電室避雷器;工作人員程某某和王某某清掃紡織廠配電室避雷針。竇某某完成工作后,誤以為工作已結束,在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合上原由他拉開的紡織支線跌落保險,造成正在紡織廠配電室拆除避雷器的王某某觸電,燒傷雙手。
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嚴重違章,違反安規(電力線路部分)第3.1.2款規定無票作業,違反第3.3款規定沒有實行監護制度;違反第4.2款、第4.3款規定沒有驗電、掛接地線;工作結束后,又違反第3.5款沒有履行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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