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經過
1996年11月21日,某電業局變電檢修班按秋檢停電工作計劃,對一座35kV變電站35kVⅡ段母線進行停電清掃、預試、落實反措、保護校驗等工作。開工后,班長趙**對工作人員進行了分工。開始工作后,趙**圖省事,不按正常工作程序,不執行監護人的職責,未等工作人員打開開關柜后護板,就擅自鉆進35kVⅡ段母線的PT柜內清掃瓷瓶。由于思想麻痹,又失去監護,身體越過分斷開關,觸及另一段母線帶電部位,手、腿、頭部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2.事故原因及暴露的問題
該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管理性違章、作業性違章和裝置性違章所造成的。
(1)管理性違章。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工作的指揮者帶頭違章作業。各級領導、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到位標準對現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對安全措施審查把關不嚴,未盡到職責。工作的危險點分析不夠,對帶電部分未采取安全措施。趙**身為該工作負責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擅自脫離崗位,超出工作范圍違章作業。工作班成員不制止,工作責任心和安全意識不強。
(2)作業性違章。工作負責人違反規定,脫離監護工作崗位,擅自進行違章作業。
(3)裝置性違章。兩段母線間沒有防護隔板。從工程設計、施工、驗收、運行都未提出改正意見,反映出技術管理工作沒有到位。
根據分析看出,該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違章,而違章的根本原因是人的行為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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