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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王禹鄉南山煤礦"11.12"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2016-02-24   來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2006年11月12日19時40分,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王禹鄉南山煤礦井下發生炸藥燃燒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27萬元。

   (一)礦井概況

   南山煤礦是民營企業,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該礦屬低瓦斯礦井,煤層有自然發火傾向,煤塵具有爆炸性。該礦開采范圍超出批準的礦界和層位,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運輸。2006年2月至10月,共生產銷售原煤23萬噸,屬嚴重超能力生產。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井下爆炸品材料庫違規存放5.2噸化學性質不穩定、易自燃的含有氯酸鹽的銨油炸藥,由于庫內積水潮濕、通風不良,加劇了炸藥中氯酸鹽與硝酸銨分解放熱反應,熱量不斷積聚導致炸藥自燃,并引起庫內煤炭和木支護材料燃燒。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南山煤礦違法、違規購買和儲存炸藥。超層越界開采,主井建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的井田范圍之外352.3米,與批準的設計方案主井坐標點相差506.4米,且開采未經許可的2號煤層下方的煤層。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原煤開采期限到限,未辦理證照延期手續且被有關部門暫扣的情況下違法組織生產,層層轉包,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定員生產。違法組織生產,安全管理混亂。未設立安全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員,未依法對工人進行安全培訓,無下井人員考勤記錄,沒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技術管理混亂,圖紙、資料不能反映井下真實情況,沒有專職放炮員,井下爆破器材領用管理混亂,違規在井下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沒有給下井工人配備自救器。事故發生后沒有依法依規向當地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報告。

   二是王禹鄉工商行政管理所對南山煤礦非法行為打擊不力,靈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王禹鄉工商行政管理所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

   三是靈石縣王禹鄉黨委和鄉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對煤礦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南山煤礦長期存在的違法生產、界外建井、超層越界開采、井下私藏炸藥等違法違規問題嚴重失察。

   四是靈石縣、晉中市煤炭工業局(安全監管局)對南山煤礦長期違法生產、井下私藏炸藥、違規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等重大安全隱患問題嚴重失察,有關人員在驗收南山煤礦技改工程過程中把關不嚴。

   五是靈石縣國土資源局沒有發現該礦長期存在的違法界外建井、超層越界開采問題,晉中市國土資源局對南山煤礦長期存在的違法界外建井、超層越界開采等問題失察。

   六是靈石縣公安局沒有按規定限量審批南山煤礦爆破器材,沒有及時發現南山煤礦非法購買、使用非礦用爆破器材問題。

   七是靈石縣、晉中市人民政府未能及時發現相關部門及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未能發現南山煤礦長期存在的界外建井、超層越界開采,違法組織生產、私購炸藥等違法違規問題。

   3.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由司法機關處理16人。其中:

   1.耿潤玉,南山煤礦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

   2.丁保勤,南山煤礦礦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3.陳安富,南山煤礦總包工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4.吳應軍,南山煤礦包工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5.王仁貴,南山煤礦火工品采購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無期徒刑。

   6.耿潤國,礦主耿潤玉之弟, 2006年南山煤礦實際承包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7.郭磊,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駐王禹鄉南山煤礦安全特派員。涉嫌玩忽職守罪。

   8.王仁忠,中共黨員,靈石縣王禹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站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9.閆勝和,靈石縣王禹鄉黨委副書記。涉嫌玩忽職守罪。

   10.李宏,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大隊第四分隊隊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11.張海,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大隊第四分隊隊員,南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重點負責人。涉嫌玩忽職守罪。

   12.燕力勤,中共黨員,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5人。其中:

   1.張晉輝,靈石縣國土資源局交口資源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楊清華,靈石縣公安局王禹鄉派出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孫志強,靈石縣王禹鄉人民政府鄉長、黨委副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其到任時間較短,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杜瑞明,靈石縣王禹鄉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趙貴新,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大隊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李軍,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業管理股股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宋兆堂,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盧錦輝,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劉小龍,靈石縣國土資源局綜合執法大隊五中隊中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孫興平,原靈石縣國土資源局監察股股長,2006年10月后任執法大隊教導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田學義,靈石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燕學東,靈石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黨總支書記,2006年10月后任靈石縣國土資源局黨總支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3.劉越俊,靈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富家灘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郭彩儉,靈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郭曉偉,靈石縣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大隊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豐開成,靈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黨組成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 貢琦,靈石縣人民政府縣長、縣委副書記、晉中市人大代表。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8.劉興先,晉中市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大隊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趙富生,晉中市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0.趙有生,晉中市國土資源局監察隊隊長、黨支部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1.郭樹林,晉中市煤炭規劃設計院采煤所所長。對南山煤礦提供的虛假資料審查把關不嚴,未對現場進行實測,按照礦方要求將新建立井位置定在界外,對此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高天榮,山西省第三地質工程勘察院測量工程師。在受委托承擔南山煤礦測量工作時,采用礦方提供的虛假資料標注新立井井口坐標,對此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喬玉明,山西省太原市煤礦設計研究所機電助理工程師。在承擔南山煤礦安全評價工作時,沒有組織評價人員調查井下生產系統,即出具安全生產評價報告,對此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

   (四)對事故礦井的處罰和處理

   沒收南山煤礦違法生產銷售煤炭所得5797.5萬元,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5797.5萬元。

   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對南山煤礦實施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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