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經過
1994年5月21日,某化學工業公司化建公司第九建筑工程隊在橡膠廠2號罐區新建控制室二樓頂扣蓋砼預制板,吊車(40t)一鉤起吊3塊板。14時13分,吊車吊第一鉤的第3塊板時,鋼絲繩被壓在樓道過梁上。王××站在二樓圈梁上,用直徑25 mm、長0.9 m的螺紋鋼撬杠撬3.6 m×0.9 m、重633 kg的砼預制板準備抽出鋼絲繩。王××只墊了一塊墊木,剛一撬預制板,撬桿滑脫,身體失去平衡,從3.04 m高的圈梁上墜至二樓地面,造成顱腦重度挫傷,搶救無效死亡。
2 事故原因分析
(1) 違反高處作業管理規定,沒有搭設腳手架,也未采取其它安全防護措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 作業安全措施 6、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得高處休息。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攔、擋腳板和安全帶等,跳板必須符合要求,兩端必須捆綁牢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2) 王××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安全帶,頭戴安全帽而沒有按規定系好帽帶,導致墜落后頭部沒有得到保護。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撬動方法不當,撬杠下所墊墊木高度不夠,又未采取他人的合理建議,盲目蠻干,致使撬杠插入預制板下的深度不夠,撬杠滑脫而導致身體失衡墜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 作業安全措施 3、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4、勞動保護服裝應符合高處作業的要求。對于需要戴安全帽進行的高處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帽帶。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 高處作業危害識別 1、進行高處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3)現場負責人安全交底不充分,勞動組織不嚴謹。
3 事故教訓
(1)進行高處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帶、安全帽,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帽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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