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某橋梁工程在拆除引橋支架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經過
某大橋在主體工程基本完成以后,開始進行南引橋下部板梁支架的拆除工作。1997年10月7日下午3時,該項目部領導安排部分作業人員去進行拆除作業。楊某(木工)被安排上支架拆除萬能桿件,楊某在用割槍割斷連接弦桿的鋼筋后,就用左手往下推被割斷的一根弦桿(弦桿長1.7m,重80㎏),弦桿在下落的過程中,其上端的焊刺將楊某的左手套掛住(帆布手套),楊某被下墜的弦桿拉扯著從18m的高處墜落,頭部著地,當即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1)進行高處拆除作業前,沒有編制支架拆除方案,也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加之人員少,就安排從未進行過拆除作業的木工冒險爬上支架進行拆除工作,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2)作業人員楊某安全意識淡薄,對進行高處拆除作業的自我安全防護漠然置之,不系安全帶就爬上支架,擅自用割槍割斷連接鋼筋后圖省事用手往下推扔弦桿,被掛墜地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1)進行高處拆除作業,必須有人監護,但施工現場卻無人進行檢查和監護工作,對違章作業無人制止,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三違”現象嚴重,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
(3)對作業人員未進行培訓和教育,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盲目蠻干,管理失控。
(4)監理單位對高處拆除作業監督不力。
(四)事故的結論與教訓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是個人嚴重違章操作,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現場無人監護,冒險蠻干導致事故的發生。
2.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屬于責任事故。該項目忙于趕工期、搶進度,忽視了安全管理,既沒有制定詳細的拆除方案,也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拆除技術交底和培訓,對違章作業無人監督檢查,現場管理失控。
3.主要責任
(1)項目負責人施工前不編制安全拆除方案,也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負有管理失誤的責任。
(2)作業者楊某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冒險蠻干,應負直接責任。
(3)現場管理人員不進行檢查監督,對違章作業不及時糾正和制止,應負違章指揮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1.施工前編制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都有明確規定,對危險性大的、專業性強的作業都要預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分析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預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止。
2.先培訓后上崗
項目應對高處拆除作業的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教育后才能上崗。施工操作前,一定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講清危險源及安全注意事故。同時,在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一定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一旦發現不安全行為,要立即制止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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