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始建于2011年,企業法人代表為張立國,公司占地面積500畝,建筑面積65000平方米,現投入資金2億元人民幣。該公司坐落于鹽山縣城東8.3KM處,主要生產中、高檔陶瓷地板,設計年產瓷磚2000萬平方米。公司現有員工500余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1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3人(均已取得安全生產管理資格)。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1、事故簡要經過:
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原料車間共有12臺球磨機。按照工藝要求,球磨機投入原料開機研磨18小時后需停機檢驗原料研磨程度。2013年7月15日20時50分,該公司原料車間取漿員胡志剛對已停機的球磨機內原料泥漿取樣化驗,胡志剛從球磨機平臺下到距離地面4米高的2#球磨機頂部取料孔旁,欲打開取料孔進行取料操作,因胡志剛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腳穿雨鞋,而球磨機頂部又為弧形,胡志剛操作時不慎從球磨機掉落下來,頭部磕碰到傳動設備的安全護欄上造成頭部受傷。事故發生后,公司管理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待20分鐘左右胡志剛被“120”急救車送往鹽山縣人民醫院進行急救,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2、死者基本情況:
胡志剛,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趙毛陶鎮南吳村人,群眾,39歲,身份證號為()。自2012年10月份到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工種為原料車間取漿工。
3、事故上報情況:
事故發生后,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14時30分以書面報方式向鹽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了上報。
4、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發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一次性賠付胡志剛工亡補助金、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救濟補助金共計人民幣52萬元,另外搶救救治費0.6萬元,合計直接損失52.6萬元。
三、事故性質認定: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經過的確認和原因分析,認定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7.15”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遲報的工人違章操作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取漿操作工胡志剛在作業操作過程中違規操作,未佩戴安全帶及安全帽、未穿勞動防護鞋,導致在球磨機上掉落后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球磨機頂部無水平保護,未安裝安全平網和護欄,缺乏有效的防護措施,是此次事故的一個間接原因。
(2)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亂,未實施有效的安全檢查,安全培訓不到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三級”培訓教育,致使操作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冒險作業,是此次事故另一個間接原因。
五、對事故責任人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1、胡志剛在操作過程中未穿勞動防護鞋,未佩戴安全帶及安全帽等防護用品違規操作,致使在球磨機上掉落后死亡,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立國,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此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鹽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并處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3、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工人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鹽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給予壹拾玖萬元的行政處罰。
4、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劉茂金、崔戰春、生產廠長王成春作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該公司依據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議:
1、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應認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訓,認真檢查清理公司內部是否還存在類似違規問題,要督促落實相應的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車間安全管理,杜絕違規操作。
2、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要切實加強安全投入,做好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確保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加強從業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3、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負責人應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加強安全培訓,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制度,加強對企業的安全監管,確保生產安全。
4、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進一步加強對機械加工領域的安全監管,督促相關企業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組織人員對轄區內新開工企業開展安全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規、違法行為嚴格查處,嚴防類似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