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河北潤宏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始建于1998年,占地面積9.65畝,建筑面積2300平方米,注冊資金1500萬元人民幣。公司坐落于鹽山縣五里窯工業區,現有員工115人,工程技術人員12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人(均已取得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該公司主要生產各種型號的建筑機械泵車配件、泵管等產品。下設耐磨、噴漆、地泵、地蠟涂料和煉鋼5個車間。
二 、事故發生經過急救員情況
(一)事故簡要經過
2013年3月9日潤宏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張春雨找到承攬彩鋼工程的農民工崔長利和董希全,說該公司煉鋼車間的天窗破損嚴重需要維修,次日崔長利和董希全到該公司勘測天窗工程,后與該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張春雨以每平方米5元錢包輕工的價格談妥,3月11日8時崔長利帶領妻子王秀英及董希全來到該公司進行施工,3人把該公司煉鋼車間頂棚的漏洞修補完后,15時30分準備維修車間天窗,董希全爬到天窗頂部踩在天窗的鋼梁上由西向東走,不小心一腳踩滑,腳踩在了0.4毫米的彩鋼板上,因此時董希全未佩戴任何的安全防護措施,彩鋼板已糟透經不起董希全身體的重量,董希全從距離車間地面10余米的天窗頂部墜落了下來,事故發生后王秀英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通知了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張春雨,10分鐘后120急救車到達該公司,由崔長利、王秀英及120急救人員把董希全抬到急救車上送往鹽山縣阜德醫院進行救治,董希全被推入手術室后于19時1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死者基本情況
董希全,鹽山縣常莊鄉崔家村人,群眾,44歲,農民工。身份證號,與崔長利合伙承攬彩鋼工程,兩人無注冊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及各種施工資質。
(三)事故上報情況
事故發生后,該企業劉振宇2013年3月11日20時上報至鹽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發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河北潤宏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一次性賠付董希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及救濟補助金共計人民幣肆拾貳萬元,另外搶救治療費0.5萬元,合計直接經濟損失42.5萬元。
三、事故性質認定: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經過的確認和原因分析,認定河北潤宏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3.11”高空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發生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施工人員董希全在臨邊高處懸空作業施工過程中,未配戴安全帶及安全帽,違規操作。
2、施工作業面下無水平防護(安全平網),缺乏有效的防墜落措施。
(二)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未實施有效的安全檢查,對違章及違規行為發現后未能及時的制止。
2、施工人員無證上崗,安全意識淡薄,冒險作業。
3、公司把工程施工項目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人進行施工。
五、對事故責任人和單位處理意見:
(一)董希全在臨邊高處懸空作業施工過程中未佩戴安全帶及安全帽,違反了該工種的操作規程,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張春宇,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河北潤宏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據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給予處分。
(三)河北潤宏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生產安全管理不到位,把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進行施工,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鹽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給予壹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河北潤宏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海瑞,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此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鹽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河北潤宏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應認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訓,要督促落實相應的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公司安全管理,杜絕違規操作。
(二)、河北潤宏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要切實加強安全投入,做好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確保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加強從業人員的三級教育并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三)、河北潤宏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安全意識,加強對企業的安全監督,確保安全生產。
(四)、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建設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機械加工及建筑施工領域的安全監管,督促相關企業認真學習生產法律法規,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組織人員對轄區內企業開展安全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規、違法行為嚴格查處,嚴防類似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