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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9.8”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

2015-01-19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賣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1.鄭加保,新塔公司110坑口承包人。非法買賣爆炸物品,進行非法生產,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2.石清泉,新塔公司財務總監。為新塔公司偷稅,因涉嫌偷稅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13.曹中奎,新塔公司123北大、北小坑口承包人。非法買賣爆炸物品,進行非法生產,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14.王劍,新塔公司股東、供應部經理。對新塔公司尾礦庫潰壩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5.姚琪,新塔公司股東、銷售部副經理。對新塔公司尾礦庫潰壩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16.陳剛榮,襄汾縣新城鎮陳郭村人。2008年4月在新塔公司車庫院內非法制造爆炸物,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7.肖麗紅,靈石縣南關鎮南村人。2008年4月在新塔公司車庫院內非法制造爆炸物,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8.潘益學,中陶鐵礦工頭。2008年7月將本礦雷管賣給新塔公司,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刑事拘留。

  19.劉衛光,陶寺鄉企業辦主任,具體負責新塔公司尾礦庫安全監管工作。發現新塔公司尾礦庫壩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沒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0.楊來成,中共黨員,襄汾縣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辦監察隊隊長,負責煤礦選礦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在查處新塔礦業有限公司非法選礦生產中,未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取締,放任其非法生產。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1.王耀紅,中共黨員,襄汾縣安全監管局煤炭選礦股股長,主管煤礦、選礦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在查處新塔公司非法選礦生產中,未按照規定予以取締;在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中,放任新塔公司選礦廠非法生產。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2.劉政民,中共黨員,襄汾縣安全監管局總工程師,分管煤炭選礦監察隊。發現新塔公司非法生產、非法排尾,且尾礦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照規定責令其停產,也未向政府報告提請取締;在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中,對上級下達新塔公司尾礦庫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令以后,出具重大失實的“銷號”報告。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3.張新如,中共黨員,襄汾縣安全監管局局長。查處新塔公司選礦廠非法生產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予以取締;發現新塔公司尾礦庫發生滲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后,放任其非法生產。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24.侯春年,中共黨員,臨汾市安全監管局工業安全科科長。未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對非煤礦山(包括尾礦庫,下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錯過對新塔公司等尾礦庫的取締、關閉時機。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5.郭宏安,中共黨員,臨汾市安全監管局總工程師,分管工業安全科,負責全市非煤礦山的安全監管工作。未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錯過對新塔公司等尾礦庫的取締、關閉時機。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6.王有順,臨汾市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未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錯過對新塔公司等尾礦庫的取締、關閉時機;發現新塔公司非法采礦問題而未決定或提請政府予以關閉、取締。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7.閆瑞峰,中共黨員,山西省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管一處處長。發現新塔公司非法生產,尾礦庫已屬危庫,既沒有決定關閉該礦,也沒有檢查、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8.蘇保生,山西省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安全監管一處等工作。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無證非煤礦山、尾礦庫企業放棄監管;作為山西省安全生產百日督查組副組長、第四組組長,在督查組發現新塔公司尾礦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后,未依法處理。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9.楊銳鋒,中共黨員,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執法隊副隊長。向實地抽查襄汾縣尾礦庫用地的工作人員提供了新塔公司所使用的已吊銷的臨鋼公司《土地使用證》。事故發生后在逃,司法機關正在抓捕之中。

  30.楊江華,襄汾縣國土資源局礦山糾察大隊第一中隊中隊長。明知新塔公司非法開采,僅作罰款、責令封閉坑口等處罰,未予以取締。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31.張國慶,中共黨員,襄汾縣國土資源地產交易所負責人,縣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對新塔公司非法占地建設尾礦庫監管不力。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32.李俊耀,襄汾縣國土資源局黨支部副書記、紀檢組長,縣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分管縣國有土地交易所工作。對新塔公司非法占地建設尾礦庫監管不力,并且為新塔公司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出具虛假證明。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33.狄建民,中共黨員,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分管礦山糾察大隊工作。未按照有關規定有效制止新塔公司非法采礦。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34.張曉民,中共黨員,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多次發現新塔公司非法開采問題,以罰了事,放縱其非法生產;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中,對發現新塔公司尾礦庫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35.郭群斌,中共黨員,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科主任科員,市國土資源局開展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領導組聯系人,具體負責開展尾礦庫專項整治工作。未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6.李炳麟,中共黨員,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科科長,市國土資源局開展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領導組辦公室主任。未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7.羅月龍,中共黨員,臨汾市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科科長,負責采礦權證的審報、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出租的審報、審批及監督管理等工作。違規為新塔公司已逾期9個月的采礦權證辦理延續手續。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8.史樊元,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市國土資源局開展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領導組副組長,分管執法監察科、礦山糾察隊、土地執法大隊等工作。未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39.郝滿堂,中共黨員,臨汾市國土資源局調研員,分管礦產資源管理科等工作。違規為新塔公司已逾期9個月的采礦權證辦理延續手續。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40.桑海明,中共黨員,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副局長,國土資源廳尾礦庫專項整治領導組辦公室聯絡員。實地抽查襄汾縣尾礦庫用地情況,對新塔公司使用已吊銷的臨鋼公司《土地使用證》違法占地建設運行尾礦庫行為予以認可。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41.劉書勇,中共黨員,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總工程師、黨組成員。在任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管理處處長期間,違規同意臨鋼公司將采礦經營權交付拍賣,違規辦理采礦權證。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42.王剛,中共黨員,襄汾縣環保局監察八中隊負責人。對新塔公司明顯存在的環境隱患問題謊稱沒有發現,并上報“無環境安全隱患”的隱患排查結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3.韓春喜,中共黨員,翼城縣公安局局長。2002年至2008年7月任襄汾縣公安局局長期間,對新塔公司非法買賣、使用爆炸物品監管不力,對派出所因查處新塔公司非法買賣使用爆炸物品的犯罪行為而受到沖擊后,不僅不立即組織查處,反而指示派出所今后不再對新塔公司執法檢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44.許建新,襄汾縣陶寺鄉副鄉長、鄉黨委委員,2007年7月以來分管礦山采礦安全工作。明知新塔公司尾礦庫無《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已過期,監管不力。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5.梁德靈,中共黨員,陶寺鄉人大主席、鄉政府安全生產領導組副組長,分管鄉企業辦工作,負責對新塔公司選礦廠安全監管工作。明知新塔公司長期非法生產、非法建設和使用尾礦庫,且尾礦庫已屬危庫,沒有采取有效監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6.廉會忠,襄汾縣陶寺鄉鄉長、鄉黨委副書記。明知新塔公司長期非法生產、非法建設和使用尾礦庫,且尾礦庫已屬危庫,沒有采取有效監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7.徐連群,襄汾縣陶寺鄉黨委書記。明知新塔公司長期非法生產、非法建設和使用尾礦庫,且尾礦庫已屬危庫,沒有采取有效監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8.韓保全,襄汾縣副縣長。參與瞞報事故死亡人數。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49.李學俊,襄汾縣縣長、縣委副書記。謊報事故原因,參與瞞報事故死亡人數,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50.亢海銀,襄汾縣縣委書記。瞞報事故死亡人數,涉嫌重大經濟問題。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51.賀衛萍,中國農業銀行臨汾支行副行長兼紀檢組長,亢海銀之妻。在對亢海銀立案調查期間,數次轉移受賄現金和有關財物。因涉嫌包庇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新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軍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

  1.張惠寧,中共黨員,襄汾縣陶寺鄉政府礦管辦主任兼安監辦主任(招聘人員)。對新塔公司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已過期的情況下,長期非法采礦選礦、非法建設運行尾礦庫監管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解除勞動合同。

  2.程香民,中共黨員,襄汾縣公安局新塔礦派出所籌備組負責人。未正確履行職責,自2008年1月12日新塔公司暴力沖擊新塔礦派出所籌備組以來,對新塔公司民爆物品監管不力;對該公司長期購買、儲存和使用民爆物品行為打擊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萬俊義,中共黨員,襄汾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陶寺鄉工商所副所長、新塔公司專管員。工作失職,未履行重點企業專管員的職責,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沒有按照規定對新塔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沒有發現該公司超越登記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范清俊,中共黨員,襄汾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陶寺鄉工商所所長。未正確履行職責,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沒有按照規定組織對新塔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沒有發現該公司超越登記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張紅剛,中共黨員,陶寺鄉勞動保障所負責人。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新塔公司勞動用工日常巡查不力;未發現該公司長期非法用工以及未進行勞動用工備案、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工傷保險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王建剛,中共黨員,襄汾縣安全監管局非煤礦山監察隊隊長。工作失職,沒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全縣無證非煤礦山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礦選礦行為沒有進行日常監察;對全縣無證非煤礦山企業非法生產行為打擊、取締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任巨紅,中共黨員,襄汾縣安全監管局非煤礦山股股長。工作失職,沒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全縣無證非煤礦山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礦選礦行為沒有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全縣無證非煤礦山企業非法生產行為打擊、取締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牛文華,襄汾縣安全監管局副局長,主管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工作失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未安排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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