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案例背景
2003年6月19日,青藏鐵路某隧道明洞段在開挖基坑時出現邊坡開裂,施工隊不向任何單位報告,自行加固;凌晨1時40分左右隧道坍塌,1人被埋于塌方體內,至下午4時25分發現被埋人員。經醫院確診已經死亡。
發生事故當天(6月19日)上午10點50分,現場監理得知塌方事故后立即上報監理站。
事故發生后第二天,業主、監理、設計以及施工單位人員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根據實地查看,明洞塌方段邊坡是流沙層,地質情況復雜,山體邊坡支付有多處開裂,其中最大裂縫寬度未8cm,深度為90cm,邊坡地表植筋錨入長度為1.5m(設計3m),邊坡支護鋼筋網格為ϕ6圓鋼(設計ϕ8圓鋼),錨桿ϕ22,長2米螺紋鋼(設計長4米)。后經核查塌方段地質情況與設計資料基本相符,各方共同認定造成塌方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為偷工減料,導致工程質量降低而出現邊坡突然坍塌事故,屬責任事故。
總監在得知現場監理報告后,怕牽連到自己,見施工單位沒有上報,也就壓下來沒有向建設主管部門上報。
該事件經過媒體曝光后,鐵路行業主管部門(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前往處理。認定施工、監理單位在處理該起事件中屬瞞報事件,對監理單位進行了停牌兩個項目和清退現場監理的處罰,給監理單位帶來極為惡劣負面影響。
㈡判斷錯誤處及監理責任分析
1、施工單位偷工減料嚴重,沒有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在出現險情時沒有按照規定程序處理,而是擅自加固處理,屬于嚴重違規施工。
2、現場監理在平時工程質量驗收時,沒有嚴格按照設計和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3、不管什么原因發生亡人事故,其責任認定和處理都是國家和行業相關執法部門的法定責任,與安全事故相關的責任方(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均無權認定事故責任和擅自處理事故。
4、這次事故中總監不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及時上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給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緩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而該項目總監并未向監理公司負責人報告,直到事發一周后監理公司領導才得到事故報告,這已經違反了《安全生產法》。
㈢事故處理
1、工程事故處理由承包單位編制專項搶險施工方案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報審,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監理實施全過程監控。
2、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依據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和該監理公司的規定,項目總監(未按規定上報事故的主要責任人)被撤職并罰款;對履職不到位的監理工程師予以清退并罰沒安全質量保證金。
㈣經驗教訓
1、此事反映出該監理站監理人員對安全法規不熟悉、理解不深、執行不力,臨機處置不當。缺少“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如坐針氈”的危機感、緊迫感和責任感。
2、現場監理人員質量意識淡薄,對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未能及時發現,現場總監在得到報告后怕牽連到自己視國家有關法規不顧。間接地了施工單位的幫兇。
3、在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三令五申要求嚴格安全管理的形勢下,在信息流通十分流暢的今天,任何自覺或被迫參與瞞報安全事故的行為,都將把企業和從業者個人至于十分危險的境地。事故發生后,監理對責任方企圖大事化小,瞞天過海的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及時報告,這才是企業和個人自救的最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