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瀏陽縣城西出口花炮廠違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用鐵器在石板上和藥,并過量地配制氯酸鉀導致火藥爆炸,造成炸死5人,燒毀工房兩間,藥物500余斤,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的嚴重后果。該廠副廠長黃某某、生產股長張某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5條之規定,構成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重大事故罪,依法判處黃某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1985年1月下旬,被告張某某以春節期間玩龍燈需要響炮為由,請示黃某某生產一批未經申報省有關部門批準的白硝響炮。黃表示同意后,張某某于2月9日對藥房作了此項生產安排,并開了50餅響炮所需的“大地花開”筒子領料單交給藥工黎某某。2月11日上午,黎從庫房領出50餅筒子及其他原料后,與4名和藥工一起在和藥房混凝土工作臺上開始制作響炮,當時工作臺旁邊聚積著許多花炮藥物。12點30分許,由于工人用鐵器在石板上和藥,并過量的配制氯鉀導致火藥爆炸,造成多人死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的嚴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違反規定,不抓安全。黃某某身為副廠長,明知本廠無生產響炮的工藝的安全技術條件,未經申報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同意生產響炮;張某某作為生產股長,不顧本廠無響炮生產工藝技術的實際,超越生產范圍,提出生產響炮,經黃同意后,只管下達生產任務,不交待安全生產注意事項,更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技術操作規程,對工人制作響炮的過程不管不問。二人嚴重違反國家關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不注意生產安全,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嚴格遵守生產爆炸危險品的制度。對新產品投產或者新產品配方,必須經申報有關部門批準,未經申報批準,決不能擅自正式投產。
2.制定措施,注意安全,在生產過程中,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監督,堅決杜絕放任不管,隨意操作的行為發生,作到嚴密組織,生產有序,保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