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0日上午9時左右,江西萬載縣黃茅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2人失蹤,61人受傷,數百畝廠房夷為平地,直接經濟損失800萬元。事故發生后,江西省和宜春市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陳建柱,省長黃智權,省委常委、省紀法委書記舒曉琴,副省長凌成興及省、市有關部門領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開展調查,處理善后事宜,同時明確要求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人。經調查,萬載黃茅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12·30”爆炸事故原因已經查清,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受到處理。為使更多煙花爆竹企業吸取教訓,現就該事故作一反思,引以為戒。
萬載縣黃茅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為攀達國際(集團)公司(港商獨資企業)的全資附屬機構,公司建立在萬載縣黃茅鎮以西1.5千米的湘贛公路旁。1992年動工,1993年10月正式投產,廠區占地面積33.33公頃(500畝),工廠有禮花彈、煙花、地面禮花、電光花生產流水線,員工800多人(95%為當地農民)。近年來,年產值2600萬元左右,上交利稅600萬元左右。
1.事故經過
2001年12月30日上午8時,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禮花彈廠職工上班后,零件車間4組裝硝工潘某將一盆“銀龍”藥(5千克)從烘房內取出并放在3、4組共用的涼亭內冷卻。約上午9時,潘某將“銀龍”藥抬至裝硝工棚旁,零件車間的女工辛某開始裝硝(即把“銀龍”藥打人紙筒內,“銀龍”藥的成分是硝酸鉀、金屬鈦粉、木炭粉和硫磺)。打零件的工棚是一幢3間的房子,左右2間打零件,中間空著,女工辛某和女工潘某在左右2間打零件。潘某從放在裝藥工棚旁的“銀龍”藥盆內領了1千克的“銀龍”藥,到工棚里打“銀龍”,火藥是潘某領取后分發給辛某的,每人大約0.5千克。9時40分左右,在另一車間的高某發現車間有火光,意識到出了事就拼命往外跑,口里喊:“著火了,趕快跑。”和潘某同一車間裝硝打零件的辛某同時發現潘某工作間著火了,立即往外跑,然而她沒跑出多遠,就聽到爆炸聲。辛某、高某2人在事故中受輕傷。潘某在事故中死亡。潘某打零件著火后,引燃旁邊其他禮花彈零件、硝藥、半成品,然后引燃中轉倉庫,最后引燃成品倉庫,造成多次間斷爆炸。
2.事故原因分析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核實,萬載黃茅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12·30”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裝藥工違章作業造成的責任事故。
(1)職工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按規程:
①涼亭中放有藥物時禁止打零件;
②冷卻后的硝藥應放回車間中轉庫后,工人才能按規定每次領0.5千克硝藥打零件;
③中轉庫旁嚴禁曬藥。
已查明,2001年12月29日下午5點多鐘,禮花彈廠零件車間工人陽某、張某、龍某將10千克配好的“銀龍”硝藥(1、2兩組,3、4兩組,各5千克)放進車間烘房烘干(因硝藥用糨糊拌均勻成濕狀,所以要放進烘房烘干)。
2001年12月30日8時上班后,由第1組陽某和第4組潘某2人從烘干房將“銀龍”硝藥各5千克拿出分別放在1、2兩組合用的涼亭和3、4兩組合用的涼亭中冷卻,潘某從中將5千克銀龍硝藥放在打“銀龍”零件的工棚旁約2米處。潘某給辛某從中舀出0.5千克,自己也舀出0.5千克,即開始打“銀龍”零件(即裝硝)。由于潘某用力過大,引發藥物著火(2001年9月7日,該車間也由于一裝硝工用力過大,引起藥物起火,但因量小,處理及時,只造成操作工輕度燒傷,沒有造成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噴出的火苗引起旁邊的“銀龍”硝藥爆燃,使涼亭里4千克“銀龍”硝和擺在曬架上的“落葉”(一種空中閃光效果藥)半成品煙花的爆燃和爆炸,再引起中轉庫、成品倉庫的連續爆炸。
(2)廠區內違規存藥、超量存放成品及半成品
在調查中發現,12月30日上午:
①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零件車間主任兼安全員張某在裝硝工棚旁違規放置“銀龍”藥一盆(4千克),在安全帶內違規設置曬架,晾曬了8架“落葉”半成品。
②爆炸時禮花彈廠中轉庫儲存有“海南大麗”零件硝砣、50千克(按規定不允許儲存)和“落葉”藥1千克。
③禮花彈廠半成品倉庫存放半成品(指成品但未裝箱的禮花彈)折算為825
④禮花彈廠有3個成品倉庫,1個倉庫面積為420平方米,另2個倉庫的面積分別為560平方米、920平方米。根據7號倉庫的儲存能力,審批3個成品倉庫的儲存量為各1000箱,爆炸時倉庫共存放禮花彈成品4450箱。
(3)禮花彈廠及成品倉庫與居民區相隔太近
禮花彈廠及禮花彈成品倉庫與村莊居民生活區只相隔100多米,不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1992)對危險品總倉庫區A級倉庫的外部距離必須滿足600米以上規定的要求。因此,在禮花彈廠和成品倉庫爆炸時造成工廠圍墻外的部分村民住房被沖擊波撞毀,擴大了人員傷亡和損失。
(4)忽視現場安全管理
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比較健全,設有專職安全員。但該公司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盲目追求經濟效益。特別是元旦前,由于禮花彈銷售看好,利潤較高,生產比較繁忙,管理有所放松。事故發生當日,禮花彈廠兩位負責人都不在現場,現場安全管理沒有及時跟上。
(5)有關管理部門管理不嚴,對攀達公司安全隱患整改的督促不力
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對管理部門的檢查不重視,有關管理部門在安全監管上也存在“心慈手軟”的問題。加之該公司是該縣煙花行業的樣板企業,客觀上造成有關管理部門放松了對該公司的安全管理。“12·30'’事故暴露出有關部門安全管理不嚴格,檢查不夠到位,隱患整改不落實等問題。
3.防范措施
應當說,作為煙花爆竹生產區的萬載縣,近年來對安全生產工作是十分重視的,清理和整頓煙花鞭炮生產經營秩序的力度是非常大的。但由于工作落實不夠,還是發生了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12·30”爆炸事故,教訓是十分慘痛和深刻的。
反思之一,安全檢查無“禁區”。
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是港商獨資企業,盡管該公司設施比較好,制度比較健全,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能放松安全管理,該檢查要檢查,該處罰要處罰。今后對獨資企業必須毫無例外地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管。
反思之二,狠抓安全隱患的整改。
對萬載縣黃茅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禮花彈廠,由于存在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的隱患,公安部門已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搬遷,但沒有切實抓好落實,在搬遷之前沒有責令禮花彈廠停產,最終釀成“12·30”爆炸事故。因此,對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要堅決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徹底消除事故隱患,對拒不整改的企業,該停的停,堅決不準生產。
反思之三,所有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堅決執行“少量、多次、勤運走,輕拿、輕放、輕操作”的原則。
這次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違規存放硝藥和晾曬大量的“落葉”半成品,超量存藥、存貨,擴大了爆炸范圍,增大了爆炸威力。“少量、多次、勤運走”是煙花鞭炮生產企業必須堅決執行的基本原則。
反思之四,切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
有關管理部門對煙花鞭炮重點崗位的“三員”教育抓得較緊,但對其他操作人員崗位和全體員工的培訓重視不夠。由于花炮行業操作人員大多是農民,流動性大,素質低,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必須加強對他們的安全培訓,全面提高其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嚴格執行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杜絕職工違章行為,避免同類事故的發生。
4.事故處理
①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禮花彈廠職工潘某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禮花彈廠零件車間主任兼車間安全員張某違規存放“銀龍”藥及在安全帶內設置曬架,晾曬大量的“落葉”半成品,對此次爆炸事故均有直接責任,鑒于潘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責任。張某已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已批準逮捕)。
②攀達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趙某,協助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的公司副總經理雷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章某,禮花彈廠廠長、主管全廠安全生產工作的黃某,安全意識淡薄,盲目追求經濟效益,明知禮花彈廠存在安全隱患,但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對此次爆炸事故均負有主要責任,趙某、雷某、章某、黃某已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已批準逮捕)。
為了嚴肅黨紀政紀,根據國務院302號令的規定,這次事故中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受到撤職處分,有關管理人員共11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