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7日12時45分,江陰市南閘花炮廠發生爆炸,炸毀震塌廠房200多平方米(其中半成品庫、拌藥間、原料庫被炸毀),由于廠房倒塌,造成職工4人死亡,3人重傷,1人輕傷;同時爆炸導致廠區周圍500米范圍內的部:分居民建筑窗戶玻璃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3萬多元。
死傷人員情況:
許愛華,女,45歲,湖南瀏陽縣人,死亡;
何紅,女,29歲,湖南瀏陽縣人,死亡;
史再興,男,76歲,江陰南閘觀西村人,死亡;
顧麗英,女,60歲,江陰南閘觀西村人,死亡;
陸興妹,女,60歲,江陰南閘觀西村人,重傷;
鐘連英,女,32歲,湖南瀏陽縣人,重傷;
徐菊風,女,37歲,江陰南閘觀西村人,重傷;
李清園,女,27歲,湖南瀏陽縣人,輕傷。
8月27日12時47分,江陰市公安局接到報警后,迅速組織南閘派出所、消防大隊、防暴中隊等公安干警立即趕赴現場搶救。無錫市委副書記、市長吳新雄,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范燕青和江陰市委書記袁靜波率無錫、江陰兩市公安、消防、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和事故處理。江蘇省政府副秘書長劉國中、省消防總隊副總隊長陳良欣、省總工會副主席李曉波等有關部門領導也專程從南京趕到事故現場,對事故現場清理、原因調查、善后工作及傷員救治等工作作出了具體指示。
無錫市、江陰市兩級市領導立即決定,成立由江陰市副市長李立行任組長,由無錫市消防支隊、勞動局、總工會,江陰市公安局、勞動局、總工會、工業局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連夜開展工作。經調查組認真細致的現場勘查、調查走訪和分析,造成這起重大爆炸傷亡事故的原因和責任均已查明,現報告如下。
1.企業基本概況
江陰市南閘花炮廠位于南閘鎮觀西村秦望山北麓,占地面積約0.67公頃(10畝),其東南向為秦望山坡,西北向為山坡雜地。全廠有簡易廠房36間,約200多平方米,其中煙花生產車間8間,爆竹生產車間11間,辦公室、門衛6間,成品庫、原料庫、拌藥間11間。事故發生前該廠有職工47人,其中管理人員8人,生產人員37人,勤雜工2人。47人中云南籍職工5人,湖南籍職工13人,靖江籍職工1人,其余均為南閘觀西村人。
該廠于1986年籌辦,性質為觀西村村辦集體企業,最初主要生產爆竹,其法人代表為史方度。1989年開始生產煙火,1990年9月15日由江陰市公安局核發了《江蘇省爆炸物品安全全產許可證》,證號為澄公消字第001號。1992年起至今,法人代表為陸秋君。1995年12月22日,觀西村委以承包形式將該廠轉給陸亞琴、陸秋君、沈憲章、史成度、史正度、陸金茍、徐阿玉7人承包,承包期限為3年,截止期為1998年12月30日。承包后,企業的生產經營等日常事務主要負責人為陸亞琴,但營業執照上法定代表未作變更,仍為陸秋君。在今年7月8日,陸亞琴等7位承包者又將廠內的2間車間和1間倉庫轉承包給湖南省瀏陽市中和鄉的張祖江,從事彩珠筒生產。
該廠生產品種為爆竹和彩珠筒、禮花、煙花。生產煙花的主要原料有鋁鎂合金、木炭粉、硝酸鉀(鋇)、硫磺、高氯酸鉀、聚氯乙烯粉、乙醇等,生產煙花時先將上述原料(藥劑)進行組合(即光珠生產)。爆炸前,廠區共有組合藥劑約1800千克左右,分別置于晾藥間及晾藥間室外的曬場、黑火藥庫、光珠成品倉庫內。
2.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根據事故調查組對爆炸原因的技術分析報告,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在光珠生產過程中,職工違章超量發藥、領藥和拌藥。按規定一次發藥、拌藥均不得超過1.5千克。而事故前即8月25日、26日、27日的3天中,每天每次的發藥、拌藥量均為50千克,大大超過規定藥量。超量做好的光珠因下雨無法曬干,便堆積放置在曬場上,并用塑料膜遮蓋捆扎,導致這些超量堆放的未晾干的光珠(約20千克)因蓄熱不散而引起自燃。曬場上的光珠燃燒后引發晾藥間內違章存放的130千克光珠爆炸,形成第一次爆炸;然后再引爆相距23米的黑火藥庫內約200千克軍工硝和光珠,形成第二次爆炸:第二次爆炸又引爆了距黑火藥庫10米左右的光珠成品庫內1500多千克的光珠成品,形成第三次爆炸。
(2)間接原因分析
①企業經營者安全意識淡薄,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實;職工隊伍雜亂,安全素質普遍低下,缺乏起碼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管理混亂,安全檢查不力,對消防等主管部門提出的隱患既沒有及時整改又沒有落實安全措施。導致企業內部違規違章現象普遍,尤其對關鍵崗位的安全管理嚴重失控。
②在生產區內私設倉庫,并超量存放易爆物品。該廠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在廠內設立黑火藥庫和光珠成品庫,而且在倉庫儲存中,不僅光珠和軍工硝混存混放,而且還超量儲存,為第二次、第三次爆炸埋下隱患。
③擅自在廠內將部分煙花生產違章轉包給外地私人生產,又不加監督管理,放任自流,漏管失控,使廠內隱患更為嚴重,擴大了事故的后果。
3.責任分析及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這是一起重大的責任事故。經事故調查分析,對有關人員的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如下。
①作為負責發藥的史再興,領藥、拌藥的當事人許愛華,嚴重違反發藥、領藥、拌藥的規定,導致大量未干的光珠超量堆放,而引起自燃,這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鑒于兩人均已在事故中喪生,不再追究其責任。
②身為該單位的生產經營負責人陸亞琴,對這起爆炸應負直接領導責任。其理由是:
a.安全意識差,安全管理不嚴。自1996年元月承包生產以來,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亂,防范松懈,對煙花生產的隱患整改不力,安全措施不落實。
b.私設倉庫,擅自轉包。在未征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在廠內建造黑火藥庫和光珠成品庫,且超量存放。在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情況下,于今年7月份,擅自將廠內的2個生產車間和1個藥庫轉包給湖南籍人張祖江,并放任自流,漏管失控。
巳安全培訓不落實。經查實,對職工未經嚴格的安全培訓和崗位培訓后,就上崗操作,從而致使職工長期以來缺少應有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更是缺乏,尤其對發藥、領藥、拌藥等關鍵人員都未作嚴格的安全教育,致使這些人員經常違反安全技術規定,一次發藥、拌藥量嚴重超過規定量。
身為該單位的法人代表陸秋君,雖不是企業主要負責人,但也是承包者之一,未能履行法人代表的職責,因此,也應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
為此,建議司法機關對陸亞琴、陸秋君兩人立案偵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③湖南籍承包者張祖江嚴重違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在未得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承包煙花生產。在倉庫儲存中,光珠和軍工硝混存,且超量存放,終于導致強烈爆炸,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給予行政拘留。
④承包人之一、技術負責人史正度,承包人之一、安全負責人沈憲章,雖不是主要領導,但其負有安全生產的特定責任,對本起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其理由是:
a.發藥、拌藥嚴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按規定,一次發藥、拌藥量均不得超過1.5千克,而事故前即25日、26日、27日的3天中,每天每次的發藥、拌藥量均為50千克,大大超過了規定藥量。
b.違反安全操作管理規定,安全檢查不力。光珠生產中,違反規定選用塑料紙作填紙,曬場光珠用塑料布遮蓋并捆扎較嚴,導致曬場光珠積熱不散,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在安全管理中對職工教育不嚴、不細,未按有關規定內容進行嚴格教育。生產中安全檢查不力,對存在的隱患檢查不到位,對晾藥車間超量存放既不及時指正,又不督促整改;對爆炸物品入庫的安全管理極為松懈。
為此,建議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拘留或罰款處罰。
⑤其他承包人史成度、陸金茍、徐阿玉,雖然對這起爆炸事故的發生不負有直接責任,但作為共同承包人,對危險性如此大的生產企業,既不經常性地檢查督促,又不積極提出安全防范措施,也應負有一定的失察的責任。建議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罰。
⑥中共南閘鎮觀西村書記陸光華,對該廠安全管理不嚴,檢查督促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中共南閘鎮黨委給予黨紀處理。
⑦南閘鎮人民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雖然平時對全鎮安全生產抓得認真,有布置、有檢查、有臺賬、有整改意見,但是針對這起事故發生前督促整改還不夠有力。建議認真反思、認真總結、認真吸取教訓。建議江陰市政府對南閘花炮廠8.27爆炸事故進行通報。
4.整改意見
①江陰市南閘花炮廠已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議有關部門吊銷《江蘇省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②南閘鎮政府應從這起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強全鎮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安全管理網絡,特別是要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立即開展安全大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鄉鎮化工等易燃易爆場所應立即關停處理。
③無錫市、江陰市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細則》,對所有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化學危險品企業嚴格審查,嚴把發證關,加強安全管理與定期監督檢查。要立即開展煙花爆竹、鄉鎮化工的專項治理,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大工作力度,落實工作責任,在全市范圍內對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危險晶的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隱患嚴重,明顯不符國家標準的,要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要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許可證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