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鋼瓶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2008-05-28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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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9月28 日,山西省某市黃金冶煉廠的一輛裝載兩只液氨鋼瓶的130型運輸汽車,在沁陽市爆炸,造成5人死亡,7人重傷,7人輕傷,經濟損失達175000元。
事故經過 1990年9月28 日,山西省某市黃金冶煉廠一輛130型汽車在沁陽市某化肥廠裝上兩只充裝了液氨的鋼瓶后返回濟源市。返回途中,行至沁陽市西萬鎮稅務所前時,一只液氨鋼瓶突然發生爆炸,爆炸的鋼瓶飛起后將汽車駕駛室撞扁,駕駛室內的司機當場死亡,供銷業務員受重傷。爆炸鋼瓶內的液氨從瓶內噴出并迅速散,使現場的群眾不同程度的受到傷害。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7人受重傷,7人受輕傷。造成的經濟損失達175000元。這是一起人為造成的責任事故。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沁陽市某化肥廠沒有控制超裝的設備、裝置,液氧充裝工人僅憑肉眼觀察鋼瓶氣相閥是否有霧狀液滴噴出作為充裝要求的標志,充裝后也沒復秤檢查。根據實踐,這種充裝辦法,極易造成液氨的超量充裝。事故發生后,對未爆炸的那只液氨鋼瓶進行檢查,該瓶實際充裝了 247.8公斤液氨,而鋼瓶規定的最大充裝量為200公斤。液氧鋼瓶超裝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
事故當事人素質差、責任心不強。130型汽車駕駛員,在裝載兩只液氨鋼瓶之后,沒有按規定路線駕車直接返回工廠,而是應本廠供銷業務員的要求,擅自改變行車路線,開車往其家中送化肥。駕駛裝載化學危險品——液氨鋼瓶的汽車繞行13公里,從集市中穿越,延長了液氧鋼瓶的運行時間,當日氣溫較高,液氨鋼瓶義沒有采取遮陽措施,為超裝液氨的鋼瓶內氯氣升溫超壓膨脹提供了外部條件,造成液氨鋼瓶爆炸后事故災害的擴大。
防范措施
1.液氨鋼瓶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液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液化氣體的充裝必須嚴格執行逐只稱重并進行復稱檢查的規定,嚴禁超裝。
2.白天運輸充裝化學介質氣瓶應按指定路線行駛并避開鬧市等人群集中的地區。采取遮陽措施,禁止曝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