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時間:1979年2月28日
1982年:4月22日
1992年6月23日
發生單位:湖南省岳陽某柴油機廠
遼寧省沈陽市某廠
遼寧省開原市某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站
事故原因:管理
事故發生經過;檢驗中液化石油氣鋼瓶爆炸在我國已發生10多起,性質基本相同的,現舉3起為例。
1.1979年2月28日上午9時55分,岳陽某柴油廠接受外單位委托,對一批在用液化石油氣瓶進行氣壓試驗當壓力增至2.8MPa時,一聲巨響,火光沖天,濃煙彌漫,氣瓶發生了爆炸。當場操作的2名工人,炸成重傷,損壞柴油機一臺,車間門窗震壞。
2.1982年4月22日11時4分,沈陽市某廠氣壓工崔某,在給在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做氣密性試驗時,鋼瓶爆炸,崔某左腿炸掉,輕傷多人。
3.1992年6月23日上午9時25分,用戶李某攜帶自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來到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站,說該瓶漏氣要求幫助修理。檢驗站丁某接過氣瓶充入壓縮空氣后,準備進行檢查時氣瓶發生爆炸。李某被炸送醫院后死亡:丁某被炸成重傷,右腿及骨盆粉碎性骨折;另有三人受輕傷。
事故原因分析:
這三起爆炸事故的共同點是:
①、均是正常使用著的鋼瓶;
②、檢驗前沒有進行過殘液回收,或雖進行過殘液回收,但并沒有進行過殘氣處理,更沒有進行過蒸汽吹掃,瓶內殘氣濃度也未作測定:
③、爆炸均發生在氣壓或氣密試驗過程中;
④、試驗介質均為空氣。
列出這些共同點,事故的原因便一目了然了。發生這類爆炸事故的鋼瓶,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能產生化學反應條件),即瓶內液化石油氣殘液沒有清除于凈(要求CmHm體積濃度必須小于4‰).便轉入氣壓或氣密試驗,再用壓縮空氣作為試驗介質(要求CmHm濃度不測定或測定不合格,必須用氮氣作為試驗介質)去進行氣壓或氣密性試驗所造成。值得人們吸取教訓的是:液化石油氣和空氣混合氣體,在壓力較高的情況下,可以在沒有明火(在靜電作用下)的條件下,發生化學反應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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