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事故發生時間:2007年8月13日17時50分。
2.事故單位名稱:漣源市湄江鎮新坪煤業發展有限公司。
3.事故發生地點:+216水平三石門。
4.事故類別: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5.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6.直接經濟損失:35萬元(詳見附件3)。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礦井基本情況
礦井始建于1983年,1985年1月正式投產。原為地方國有煤礦,2003年底改制為集體所有制煤礦,2006年元月改為股份制企業。礦井設計能力3萬t/年,礦井依法取得了采礦許可證(證號:4300000420447)、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證號X181003112)、工商營業執照(證號4300001100641),礦長已取得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各種證照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全公司現有職工119人,其中井下采掘作業人員86人,2006年實際生產原煤3.1萬t;采用“三八”作業制。礦區內交通以公路運輸為主,國道207線從礦區外圍通過,距礦井約2Km,距漣鋼專用鐵路株木站20km,距漣源市城區30Km,距婁底市城區38Km,鐵路、公路交通均較為方便。
該礦開采渣渡礦區路館井田煤層, 井田范圍內含煤三層:3煤、5煤、6煤。其中3煤、6煤為不可采煤層。5煤分兩個分層,分層間為泥巖。5上煤分層厚0~2.33m,煤厚變化大,絕大多數地段不可采。5下煤分層厚0.2~13.8m,一般厚1.9米,多為粒狀結構,半暗~暗淡型煤,偶爾在靠近5煤層下分層頂板處可見亮煤條帶,本層較穩定,為本井田唯一可采煤層,5煤層組總厚3.2~17.6m,一般厚5.8m;煤層傾角為10°~25°。5煤層的偽頂為炭質泥巖,在回采中易隨采隨落,直接頂為深灰~灰黑色薄層狀泥巖、質軟、遇水膨脹,中夾薄層狀細粒砂巖,全層厚5.13~8.17m,一般6.8m,屬1~2級頂板,直接底板為灰黑色、薄~中厚層狀泥巖、砂質泥巖,一般厚3m左右,老底為灰~灰黑色含菱鐵礦粉砂巖,一般厚8m左右,略有底鼓現象。
該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根據2006年礦井瓦斯鑒定資料,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為53.50m3/t,絕對瓦斯涌出量為13.7l m3/min。新坪煤礦自建礦以來已發生過多次煤與瓦斯突出。 根據煤炭工業湖南煤炭質量鑒定檢查檢驗報告,該礦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無自燃發火傾向性。
該礦采用平硐(標高+261m)暗斜井開拓方式,分區式通風系統。礦井當前布置11、12、13三個采區,每一個采區有一對暗斜井,采用走向長壁式采煤法和炮采回采工藝。
該礦采用分區式通風系統,機械抽出式通風方法。主平硐為進風井,有二個回風井(1號、2號),各回風井均裝有二臺YBK56-№11/30型軸流式通風機(一臺運行,一臺備用),礦井總進風量為1120m3/min,總排風量為1260 m3/min。1號風井負責12采區的回風,排風量為540 m3/min,2號風井負責11、13兩個采區的回風,排風量為720 m3/min。
該礦裝備有KJ-90型安全監測系統。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均按要求安裝了甲烷傳感器(12個),二個風井均安設了風速傳感器;地面設有專用監測機房,配備有值班人員,系統運行良好。
該礦建立了防突工程隊,配置防突隊長1人、組長2人,施鉆員10人。防突措施主要是超前鉆孔,采用2.2kw強力電煤鉆施工鉆孔,鉆孔孔徑一般為87mm。礦井配備有紅旗-75防突鉆機、MD-2型突出危險性預測儀,采用鉆屑指標法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因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嚴重,2004年幾乎每次石門揭煤都發生突出,此后石門揭煤前采取先掘煤巷超前被揭煤地點數米,然后石門貫通煤巷,避免揭煤,近幾年避免了石門揭煤突出。防突采掘工作面按出班炮進行管理,實行全井撤人、地面放炮措施。
該礦(+216m標高水平)實測正常涌水量為4m3/h,最大涌水量為12 m3/h。礦井現采用一級排水方式,各采區落底均設有水倉,水倉容量均為100 m3,各安裝水泵兩臺,水泵型號D80-30×3。均安設了2寸水管一趟。排水能力滿足要求。
該礦采用單回路供電,供電電源來自湄江鎮35KV變電站,用LGJ3×35導線10KV“T”型輸送至礦,供電距離1.5km。另有備用柴油發電機兩臺各150kw,作為備用電源。安裝變壓器三臺,一臺專供地面,容量S9-100/10/0.4;一臺專供井下動力,容量S9-200/10/0.4;一臺專供井下局扇,容量S9-180/10/0.4;有三趟70mm2電纜下井,其中局扇專用電纜一趟,兩個采區動力電纜各一趟,下井電壓為380V。井下已實現“三專”、“兩閉鎖”。
該礦主平硐采用2.5噸電瓶車運輸,各采區分別安裝一臺JT0.8×0.6型22KW單筒提升絞車,串車提升,提升容器為1.1 m3U型標準礦車,每次提煤2車,矸石1車。
(二)事故地點基本情況
新坪煤業公司“8.13”突出事故發生在11采區+216m水平三石門。
該巷為1153工作面運輸巷底板三石門,標高為+216.9m,南與+216運輸巷落底車場相連,東與1153工作面下機巷相鄰。三石門前上方為1153工作面下機巷(標高+218.8m),該機巷于2006年已掘進部分工程,且超前三石門穿煤位置約7m。三石門自2007年7月1日開門,預計工程量23m,采用砌碹為永久支護,木棚子為臨時支護,三石門掘進5m時,因出現炭質頁巖,礦技術負責人吳任夫口頭要求施工隊短探掘進,7月20日短探見煤(上向孔2.8m見煤,左側水平孔4.5m見煤,右側水平孔未見煤,其它參數不詳)停掘。8月7日礦有關管理人員在該當頭安全檢查時發現距當頭3m處頂板嚴重冒落(長1m左右,高0.3m),8月9日礦研究決定該石門進行砌碹支護(編制有砌碹支護安全技術措施),然后揭煤(已編制石門揭煤措施)。8月11日中班開始從開門處往里砌碹戴帽,至事故前石門已掘進11m,木棚臨時(棚距0.5m)支護至當頭,已砌碹三付拱,在砌碹第四付拱時發生突出事故。
三、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8月13日中班約13時,生產副礦長吳攀良主持了進班會,安排5人(班長李再升,施工人員李普日、李初中、李新文、李宇權)到+216水平三石門進行砌喧作業,下午14:30左右,5名施工人員隨同值班長吳合山、瓦斯檢查員吳文必(當班負責11采區的瓦斯檢查)一同下井,帶了三車料石、水泥、河沙到當頭,進入當頭后,瓦斯檢查員吳文必首先檢查了當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為0.5%,并交待施工人員要注意頂板,要敲幫問頂,然后與值班長吳合山一同離開當頭。作業人員分為二組砌左、右側拱墻,約16:00就把墻子砌好了,并開始砌拱, 17:50砌拱即將結束時,施工人員聽到當頭有“掉落矸石”的聲音和“嘶嘶”聲,頃刻間煤塵淹沒了當頭,無法看見礦燈,施工人員立即往外逃,李新文(死者)、李再升、李宇權跑至石門與運巷交叉點附近倒下了,跑在前面的李初中、李普日跑至三石門與二石門之間也倒下了。
此時,正在井口調度室(監控機房)值班員突然發現監控系統顯示1153工作面風巷、機巷瓦斯監測數據急劇上升至20%以上,便立即打電話向礦技術負責人吳任夫匯報,正在工業廣場的吳任夫立即趕至調度室,看到1153工作面回風的瓦斯濃度為26%,1號風井瓦斯濃度為4%(最大量程4%),意識到11采區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立即安排調度員向礦長、生產礦長報告。自己則帶領職工吳保香先行趕赴11采區救援,在井下途中遇見出班的瓦斯檢查員吳文必,吳文必告訴他11采區三石門發生了突出。幾分鐘后吳任夫便趕到了11采區+216運巷,這時值班長吳合山已經把倒在前面的李初中、李普日兩人從+216m運巷三石門與二石門之間救至避災硐室(距三石門45m左右)內,當時兩人已經蘇醒過來,技術負責人吳任夫向吳合山了解了事故地點的基本情況,就立即找來風筒往事故地點延伸,在運巷接近石門口的位置(也是突出煤堆積起始位置)一個礦車旁發現遇險職工李宇權,他身子被煤掩埋,只露出了頭,吳任夫立即組織現場的人員(吳合山、吳保香、吳文必、陳書桃、吳四春、吳應祖等人)進行搶救,扒開壓在李宇權身上的突出煤,把他從煤堆里扒出來,立即抬至前方運巷里進行人工呼吸,李宇權蘇醒過來,不久,救援人員又在石門交叉點左側又發現2人,李再升和李新文,李再升在上面,露出了頭,遇難者李新文被壓在下面,此時生產礦長、安全礦長帶領第二批救援人員也趕到了現場,李再升經人工呼吸后蘇醒過來,李新文因被壓在下面,傷勢嚴重,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傷者被立即送往湄江鎮和漣源市醫院檢查治療,至事故調查時,受傷的4人基本康復。
四、事故性質及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1、開采煤層具有突出危險性,突出地點地質構造復雜、煤層結構破壞嚴重且呈煤包狀,增加了煤層的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
2、石門揭煤前沒有按照規定采取防突措施,沒有消除突出危險性。
3、巷道施工時局部空頂,接頂不嚴,造成頂板繼續掉落,誘發突出。
㈡事故間接原因
1、礦井防突管理不到位。一是沒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沒有實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二是石門距煤層的法線距離為5米時沒有進行預測預報或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沒有對1153副機巷、1153機巷和1153切眼的卸壓作用進行效果檢驗;216底板運輸巷沒有設置反向風門,大部分自救器過期。
2、礦井工程質量管理不到位,石門永久砌喧支護滯后,頂板掉落區頂板沒有接實,有空頂現象。
3、礦井技術管理不到位,礦技術負責人非正規學校畢業,對石門附近煤體卸壓效果分析不透徹,石門揭煤措施編制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4、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足,三石門當頭沒有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
5、礦井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技術素質差,不具備防突自救的基本知識,沒有發現突出預兆,沒有及時撤離現場。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給與行政處理的人員
⒈吳任夫,非黨員,農民協議工,技術負責人,負責礦井技術和防突工作。工作嚴重失職,所編制的石門防治突出措施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在石門當頭距煤層法線距離5米時,沒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沒有采取防突措施,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非專業技術人員,且在事故搶救過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現,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吳攀良,非黨員,農民協議工,生產礦長,主管礦井工程質量管理工作,違反《石門掘進作業規程》的規定,擅自推遲三石門永久支護的時間,且對石門掉頂區接頂工程質量、臨時支護木支護質量把關不嚴,沒有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搶救過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現,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3、吳文必,非黨員,農民協議工,當班瓦斯檢查員,負責事故當頭瓦斯檢查工作,兩次進入事故作業地點檢查瓦斯,第一次是下午2時50分,第二次是下午5時,離開作業地點僅40分鐘就發生了突出事故,工作不負責任,沒有發現作業地點突出預兆,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辭退處分。
4、吳國升,非黨員,農民協議工,安全副礦長,分管全礦安全生產工作,當班在井下跟班,沒有把握好重點,事故前沒有到當頭進行安全檢查,沒有及時發現三石門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三石門瓦斯,平時對瓦斯檢查員管理不嚴格,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漣源市煤炭工業管理局給予經濟處罰。
5、吳應莊,黨員,主要股東,礦長,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礦井安全投入不足,沒有裝備礦井瓦斯抽放系統,聘請非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礦技術負責人,沒有購買巖石防突鉆機,在用自救器服務年限過期;對三石門永久支護滯后和掉頂區接頂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失察,沒有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暫扣其礦長安全資格證。
(二)對煤礦的處理決定
1、責令礦井停產整頓,暫扣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
2、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六、防范措施
1、強化礦井防突管理。一是礦井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實行先抽后采和先抽后掘;二是采掘工作面必須嚴格執行“四位一體”的防治突出措施;三是石門揭煤必須編制專門的設計。
2、強化礦井工程質量管理。井巷工程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驗收合格,積極開展礦井質量標準化活動。
3、強化礦井技術管理。礦井必須配備技術素質過硬的技術人員,采、掘、修工作面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程和措施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強化煤礦安全教育培訓。每位新入井的工人必須進行不少于72小時強制性安全教育培訓,并且要對重要工種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煤礦安全知識,熟悉本煤礦自然災害的特點,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