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⒈企業名稱:新化縣桑梓鎮巨底沖煤礦。
⒉企業性質: 股份合作企業。
⒊事故時間:2007年7月9日2時25分。
⒋事故地點:四石門5煤上山。
⒌事故類別:瓦斯窒息事故。
⒍事故傷亡情況:死亡2人。
⒎直接經濟損失:80.2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煤礦概況
巨底沖煤礦地屬新化縣桑梓鎮巨底沖村境內,距新化縣城15公里,距冷水江市區9公里,該礦有2.5km簡易公路與省道S312公路相接,交通較為方便。
礦井于1985年建成投產,原為鎮辦企業,現屬個體股份制企業,證照齊全。
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由姜定華擔任法人代表、礦長,負責全盤工作;姜漢吾擔任安全副礦長,負責煤礦的安全工作;姜孝平擔任生產副礦長,負責煤礦的生產組織工作;劉曉峰擔任礦技術員,負責技術工作;礦井設有值班長兼安全檢查員4人。
㈡礦井基本情況
礦井證照齊全,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姜定華的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均在有效期,礦井設計生產能力3萬噸/年。
井田內含煤地層為下石炭統測水組,該組含煤4層,自上而下稱為2煤、3煤、4煤、5煤。3煤、5煤可采,其它屬不可采煤層。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為0.86 m3/min。相對瓦斯涌出量為16.61 m3/t,為高瓦斯礦井。該礦煤塵自然發火傾向為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性。
礦井采用斜井多水平開拓,主井井口標高+216.374m,落底標高+156.092m。一水平標高為+156m(礦俗稱+150m),二水平標高為+100m。主斜井、井底車場、+156m運輸大巷均布置在5煤層的底板中。
采煤方法主要采用巷道式采煤法。
礦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方式,安裝二臺主扇,型號為YBF-NO9.0配套電機15KW的軸流式風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礦井總進風量490m3/min,總回風量530 m3/min。
礦井安裝有KJ90型安全監控系統。
礦井工作制度為“四六”工作制,早班作業時間為9:00~15:00,中班15:00~21:00,晚班21:00~3:00, 3:00~9:00空班。
㈢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發生在四石門5煤上山。該上山于6月16日開工,煤層厚度1m,煤層傾角200,木支護,棚梁長2m,棚腿長1.2m,棚距0.5m。沿5煤層掘平巷22.8m,然后沿煤層掘上山12m,至7月2日晚班停止掘進、停風。由安全副礦長姜漢吾安排掘進人員在煤平巷靠近石門附近打上柵欄。施工人員用φ10-14cm的松木直立頂在棚梁下設置好柵欄。
三、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7月8日晚班,由值班礦長姜文武召開了進班會,當班共有16人下井,其中一石門修理3人,二石門修理6人,五石門煤上山掘進工作面5人(大工姜應初、鐘傳新和小工姜孝弟負責工作面的出煤和支架工作,小工姜曉吾、張續輝負責裝車、推車工作),另有瓦斯檢查員姜鳳吾、值班礦長姜文武。
21時30分作業人員開始下井,姜應初、鐘傳新、姜孝弟進入上山掘進工作面后,先出煤后架棚,架完第二架棚,至7月9日2時40分完工,共出煤8礦車。到了下班時間。他們三人從上山工作面下來到煤斗裝車處,看到有兩個空車,上山溜槽內的煤已放完,重車也已推出,沒有看到推車工,估計他倆推出重車后出班了。于是三人照常出班升井,出井至地面時近凌晨3點鐘。他們進入進班室(更衣房)時,發現兩推車工的干凈衣服沒有穿走,大工姜應初、鐘傳新立即向值班礦長姜文武報告說兩個推車工不知道怎么還沒有出班。值班礦長姜文武立即喊來瓦斯檢查員姜鳳吾一道下井去尋找。他們先后到五石門上山掘進巷道,和四石門回風上山尋找未見蹤跡,又折回到四石門巷道,發現已停掘進的5煤上山掘進頭柵欄撤下了兩根立柱,于是馬上把送巖巷掘進工作面的風筒接5煤上山的風筒,向柵欄內的盲巷送風, 10多分鐘后檢測瓦斯為0.6%,兩人便進入柵欄內,看見上山巷內一前一后兩盞燈光,在離當頭7m處發現姜曉吾俯臥在地,離當頭3m處發現張續輝仰臥橫在巷道中,2人胸部還有點體溫。值班礦長姜文武當即要瓦檢員姜鳳吾留守現場觀察,他自己則快速跑去一石門喊尚未下班的人來幫助搶救,將2人用礦車運至地面,并立即送至冷水江市錫礦山中心醫院,經醫生檢查鑒定,已經死亡。至此,搶救工作結束。
四、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詳見附件1),直接經濟損失80.2萬元(詳見附件3)。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⒈四石門5煤上山至事故發生時已經停止送風6天,巷道內聚集了大量高濃度的瓦斯。
⒉當班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差,違章打開柵欄,吸入高濃度瓦斯窒息死亡。
㈡事故間接原因
⒈通風安全設施質量不符合要求,柵欄工程質量差,柵欄網格稀,只用10根礦木打了立柱。
⒉礦井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知識,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⒊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值班長兼任安全檢查員。二是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人員沒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進行排查,平時查處“三違”措施不力,力度不夠。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責任劃分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調查取證,本次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如下:
㈠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⒈姜曉吾,采煤小工。違章打開柵欄進入盲巷。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⒉張續輝,采煤小工。違章打開柵欄進入盲巷。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㈡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責任人員
⒊姜文武,事故當班值班長兼安全檢查員。事故當班對職工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比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建議予以辭退。
⒋姜漢吾,安全副礦長。組織施工的柵欄質量不合格,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安全隱患排查不力。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比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建議予以辭退。
㈢建議給予經濟處罰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⒌扶太山,股東。沒有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參與礦井管理,對職工安全培訓不到位。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規定,建議由新化縣煤炭局給予其3000元罰款。
⒍姜定華,法人代表、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齊,對安全隱患排查不力,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規定,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給予其4000元罰款。
⒎巨底沖煤礦。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條規定,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依法給予停止生產,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防范措施
㈠加強礦井盲巷管理。臨時停風地點,必須切斷電源,按規定及時設置牢固可靠的柵欄或密閉,掛好瓦斯檢查牌板和警示牌。
㈡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杜絕職工違章作業行為。入井礦工必須經專門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下井,提高職工的自保互保意識和技術素質。
㈢加強現場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職責,強化現場管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履行職責,加強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落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匯報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嚴格瓦斯檢查制度。
㈣完善礦井通風系統。主要通風巷道必須按規定設置合格的風門和通風設施;并加強局部通風管理,掘進工作面不得無風和微風作業,風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于《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規定。
㈤巨底沖煤礦按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己下達的執法文書要求整改。必須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范圍,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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